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2日14:30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 安礼如

  6.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下午3:00至2018年9月1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12,413,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08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95,5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11,017,9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0232%。

  2. 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8人,代表股份1,395,521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83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95,521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8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 人,代表股份1,530,4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95,5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5%。

  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309,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95,521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26,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3.2176 %;反对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宁高宁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刘瑞元、范启辉

  3. 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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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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