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1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8-126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于2018 年9月11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第9.22 条的规定,公司将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作出相关说明并致以诚挚的道歉。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定于2018 年9月18日(星期二)15:00一17:00 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2、本次公开致歉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 (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公开致歉会。

  3、公司董事长杨建兴(暂停履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尤立,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及董事会秘书喻永贤,董事(原财务总监)周新标,监事会主席李良通及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出席本次公开致歉会。

  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公司本次公开致歉会。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8-125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于2018 年 9月11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以下简称“处分公告”)。

  一、处分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上市公司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未完整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公司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环境信息,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环保处罚事项

  因向荣矿业铅锌洗选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成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尾矿库搬迁工作等,且该项目已投入试运行,未向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安顺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5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安环停产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第4号),要求向荣矿业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并罚款5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因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俊实业”) 6,000吨/年氧化锌粉生产线的1#回转窑废气超标排放,曲靖市环保局2016年12月12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2016]9号),要求天俊实业停产整治并罚款10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根据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2月、2017年11月、2018年3月下发文件,督促公司对现有10万吨含铅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对于上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行政处罚,公司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和第10.1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洪巩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时任董事洪巩堤,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公开谴责处分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投票权、监督权,认真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四、有关事项的整改

  今后,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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