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2:50在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2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勤、副董事长赵虎因事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肖宏江主持。本次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8年9月12日下午3:00~2018年9月13日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其中2名股东授权同一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代表股份136,169,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6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6人,代表股份数量151,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部分日常性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169,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4%;反对150,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24,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55%;反对150,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菁、陈伟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