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8-09-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色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称:平安银行)起诉公司的案件(详细内容见2017年8月2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6月2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2018年8月2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2日,平安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阳明铜业)等公司,并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案号为(2017)浙0212民初4433号。

  2018年6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18年6月25日,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7月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上诉进行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9日、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9日公司与阳明铜业分别签订了三份铝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阳明铜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公司交付合同约定数量、品质的货物。合同签订后,公司向阳明铜业开具了总金额为6,000万元的三张商业承兑汇票。

  阳明铜业与平安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汇票承兑总合同》和《国内信用证开证总合同》,约定由平安银行为阳明铜业承兑汇票、开具信用证。为此,阳明铜业将公司出具并承兑的总金额为6,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质押给平安银行,用于担保前述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

  阳明铜业无力还款,平安银行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7日和2017年3月13日分别就上述票据要求公司兑付。因阳明铜业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货,公司拒付。2017年4月12日,平安银行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6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1、阳明铜业向平安银行偿还汇票垫款本金31,891,359.87元和信用证垫款本金15,954,431.94元及利息,并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2、若阳明铜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平安银行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三张商业承兑汇票项下款项(合计6,000万元)并支付自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人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第1项确定的金额为限)。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8年8月2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诉讼案件共75起,涉及金额约1.21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计算,截止目前涉及的需兑付金额及相应利息约6,119万元。公司因支付上述款项,将形成公司对阳明铜业的债权,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追偿上述债权,并在报告期末对上述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同时根据追偿结果确认可回收额并计提坏账准备,有可能计提坏账准备约6,119万元,减少公司本年度利润约4,589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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