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卧龙债”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的公告

2018-09-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21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25日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发行的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3卧龙债”)将于2018年9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卧龙债

  3、债券代码:122327

  4、发行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2年末和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9.07%,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前2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第3年和第4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和第4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第4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第5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5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第3年和第4年票面利率不变。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2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19年9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6年9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8年9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了《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18]805号),对发行人及本期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AA 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9.07%,每手“13卧龙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90.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72.5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81.63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 9月 21 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8年 9 月2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卧龙债”持有人。2018年9月21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9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卧龙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56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卧龙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90.70元(含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卧龙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 行 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

  联 系 人:吴慧铭

  联系电话:0575-89289212

  传 真:0571-82177000

  邮政编码:31230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联 系 人: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

  邮政编码:31000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附表:“13卧龙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327,债券简称:13卧龙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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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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