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3日下午2: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15∶00至2018年9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代表股份226,22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5567%。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226,1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53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2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2名,持有股份226,1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5361%;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股东)共有3名,持有股份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2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1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反对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96%;反对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18年8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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