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8-055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对2018年9月1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更正,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变动比例较上述公告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没有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本次补充更正《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说明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监管部门信披反馈信息要求对2018年9月1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54)进行补充更正。
补充更正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随本公告同日披露。
二、具体补充更正内容如下:
(一)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7页,“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基本情况~(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补充注明:“未经审计”字样,以及后续审计可能涉及更正的情况。
“最近3年财务简况(未经审计)。”
“备注说明:根据《收购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对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启动审计工作,待其审计的财务报告结果出来后,若数据与上述未经审计的数据存在差异,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该项内容再作更正披露。”
(二)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10页,补充“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页面倒数第一段:
“以上增持情况经通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索引如下”的表格,补充两列说明每次增持方式(股份来源)及涉及金额。
补充后:
以上增持情况经通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索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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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粗字体为补充内容。
(三)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11页,补充说明9月3日至5日每日增持方式、增持数量及比例、涉及金额。
原文:
“(四)2018年9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增持301万股,变动比例0.47%,因此而累计持股变动达5%以上,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则要求,持股比例到达约19.30%,持股数量为125,073,341.00股。”
补充更正为:
“(四)2018年9月3日至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增持301万股,变动比例0.47%,因此而累计持股变动达5%以上,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则要求,持股比例到达约19.30%,持股数量为125,073,341.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8年9月3日至5日的增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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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15页,补充更正“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原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以下人员外,其他董监高及直系亲属均不存在持有或买卖粤宏远A股票的情形。1.董事刘伟权,在此期间买入1,970,800.00股,目前持股1,970,800.00股;2.监事刘剑辉配偶,买卖9000股,目前持股0股。”
补充更正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以下人员(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外,其他董监高及直系亲属均不存在持有或买卖粤宏远A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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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买卖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粤宏远A股票的增持行为持续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本次权益变动的增持时间自2011年6月至2018年9月初,增持行为由宏远集团董事会决定并授权宏远集团财务部相机执行,增持完成后亦进行了披露。
宏远集团董事会形成的增持决定未有明确增持时点等信息,其财务部的增持行为除股东增持窗口期外,增持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形成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一:宏远集团董事会的增持决定知情人;二:宏远集团财务部增持行为相关执行人。以上刘伟权、戴华娣两人,均不是决策信息的知情人与执行人。
宏远集团董事会于2017年7月13日形成增持决定,认为在上市公司的股价低迷时原则上可适当增持,并注意避开股东增持窗口期,没有指定增持时间和增持比例,授权财务部相机增持。当时的董事会成员陈林因休假、刘伟权因其他工作未出席参加该次董事会会议,并且,刘伟权先生于宏远集团作出增持决议后较长时间段内未买卖过粤宏远A股票。直至2018年2月10日,宏远集团的增持行为已随粤宏远A披露的增持公告公开后,方才知悉宏远集团的增持行为和增持意向,此外,刘伟权先生对宏远集团财务部具体增持时点并不知悉。2018年7月6日,在上市公司已经多次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公告后,刘伟权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作投资决定,首次自行买入粤宏远A股票,系个人投资行为。基于宏远集团对粤宏远A股票在2011年、2017年、2018年的具体增持行为由宏远集团财务部相机执行,增持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增持完成后已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进行了公开披露,故从2018年2月10日宏远集团主动披露其增持行为和增持意向后,该增持行为已为市场知悉,成为公开信息。据此,刘伟权先生在客观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根据宏远集团监事刘剑辉与配偶戴华娣女士出具的说明,戴华娣在买卖粤宏远A股票前,并未获知宏远集团董事会及财务部对粤宏远A增持事项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戴华娣买卖粤宏远A股票,发生在上市公司多次披露大股东增持公告之后,其行为纯属个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所作的投资决定,系个人投资行为。
(二)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因购买粤宏远A股票,虽然构成与宏远集团共同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形,但上述两人与宏远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理由如下:
1.上述买卖股票为其个人投资行为
根据上述人员作出的声明,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前述买卖粤宏远A股票行为纯属个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所作的投资决定,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在宏远集团的授意或安排下买卖股票的情形。
2.上述人员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的行为或事实,对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无法产生显著效果。
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任何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的行为或者事实。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刘伟权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0.3%,戴华娣女士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人员作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期间,并未参加过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未行使过表决权,亦不存在与宏远集团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不存在一致行动人的行为或事实,且其持有粤宏远A股份比例较小,对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无法产生显著效果。
3.上述人员与宏远集团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戴华娣女士与配偶刘剑辉先生出具的声明,其未持有宏远集团任何股份,与宏远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陈海涛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刘伟权先生与宏远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陈海涛先生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4.宏远集团不存在与上述人员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宏远集团已持有上市公司19.30%的股权,根据宏远集团出具的声明,宏远集团未通过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扩大其所能够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本次权益变动是宏远集团根据其对粤宏远A的判断自行做出的投资安排,未安排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参与本次权益变动事宜。
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买卖股票行为系其个人投资行为,宏远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并不知情,在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在取得相关人员股票交易单据结果后,才获知其买卖股票情况。
5.在本次权益变动中,宏远集团对粤宏远A的增持行为跨越了数年,且其在2018年的增持行为大部分集中于上半年,而刘伟权先生及戴华娣女士买卖粤宏远A股票的行为则发生于2018年7至8月期间,宏远集团与上述两人在股票交易时点上不存在一致性。
综上所述,从各方面分析,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无一致行动人的行为或事实,无构成一致行动人的需求,亦无一致行动人要达成的任何目标或结果。因此,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五)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15页,在第十节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后,补充备注说明:
“根据《收购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对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启动审计工作,待其审计的财务报告结果出来后,若数据与上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中未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数据存在差异,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该项内容再作更正披露。”
(六)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25页(即最后一页)更正“附表”两项内容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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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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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54)其他内容不变,对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8-056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 目录 释义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粤宏远A
股票代码:000573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大厦16楼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 9月 10日
(2018年9月13日修订更新)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二章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宏远A”)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粤宏远A中拥有权益。
三、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权益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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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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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1.股权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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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海涛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宏远集团的股东中,陈海涛持股30%,陈江涛持股20%,陈伟涛持股19%。根据宏远集团章程的约定,宏远集团陈海涛、陈江涛、陈伟涛三位股东不按照出资份额和股权比例在其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陈海涛享有陈海涛、陈江涛及陈伟涛三人合计所持宏远集团69%的出资份额和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并且在其股东会中行使该表决权,陈江涛和陈伟涛不享有宏远集团的表决权,宏远集团其他股东则按照其出资份额和股权比例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陈海涛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为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核心业务为宏远集团的业务,请见第一点企业基本情况的经营范围所述。
(2)其主要关联企业及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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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宏远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请见第一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
最近3年财务简况(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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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根据《收购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对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启动审计工作,待其审计的财务报告结果出来后,若数据与上述未经审计的数据存在差异,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该项内容再作更正披露。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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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坚信上市公司具有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暂无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报告及公告义务。
三、做出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增持粤宏远A股票达5%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增持股票的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是由其企业内部决策决定,不涉及需由国家行政有权机构审批的情形。
在A股市场行情低迷的情况下,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考虑,2017年7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经其董事会决定,认为在上市公司的股价低迷时原则上可适当增持,并注意避开股东增持窗口期,没有指定增持时间和增持比例,授权财务部相机增持。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为无限售流通股(人民币普通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粤宏远A87,086,507.00股,约占粤宏远A股权分置改革后总股本622,755,604股的13.98%,是粤宏远A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粤宏远A 125,073,341.00股,约占粤宏远A最新总股本648,205,604股的19.30%,仍是粤宏远A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从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起算,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1年6月、2017年7月、2018年间断地从A股市场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由此累计增持比例,迄今已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以上。
(一)2011年6月首次增持
此阶段合计增持15,769,734.00股,变动比例2.54%,持股比例到达16.52%。
(二)2017年7月第二次增持
此次发生一笔交易,增持20万股,变动比例0.03%,持股比例到达16.55%。
(三)2018年2月10日2018年8月1日
此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增持19,007,100.00股,变动比例2.28%,持股比例到达18.83%。
以上增持情况经通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索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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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8年9月3日至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增持301万股,变动比例0.47%,因此而累计持股变动达5%以上,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则要求,持股比例到达约19.30%,持股数量为125,073,341.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8年9月3日至5日的增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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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目前,宏远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5,073,341.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9.30%。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22,0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18.82%。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股份增持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分不同时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粤宏远A共计37,986,834.00股,交易资金总额约为15,669.78万元。
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的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更的计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宏远集团与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机构、财务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没有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宏远集团与公司有关联租赁的情形,主要是公司租赁宏远集团的物业场所进行办公;宏远集团子公司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于管理公司房地产未售物业而发生物业管理费;宏远集团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偶有对公司出售球票。
相关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球票定价公允,随行就市,无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交易金额不大,均未达到一般关联交易金额披露标准,而公司亦会按期定期作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无其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失去独立性的安排。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情况: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18年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买入粤宏远A 2,303,844股,交易价格区间为4.44元/股至4.58元/股;
2018年5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买入粤宏远A 3,020,024股,交易价格区间为4.12元/股至4.26元/股;
2018年6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买入粤宏远A 8,630,939股,交易价格区间为3.63元/股至4.259元/股;
2018年7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买入粤宏远A 5,052,293股,交易价格区间为3.172元/股至3.471元/股;
2018年9月3日至9月5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买入粤宏远A 3,010,000股,平均交易价格区间约3.22元/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持有粤宏远A股票以来,至今不存在卖出粤宏远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以下人员(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外,其他董监高及直系亲属均不存在持有或买卖粤宏远A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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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买卖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粤宏远A股票的增持行为持续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本次权益变动的增持时间自2011年6月至2018年9月初,增持行为由宏远集团董事会决定并授权宏远集团财务部相机执行,增持完成后亦进行了披露。
宏远集团董事会形成的增持决定未有明确增持时点等信息,其财务部的增持行为除股东增持窗口期外,增持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形成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一:宏远集团董事会的增持决定知情人;二:宏远集团财务部增持行为相关执行人。以上刘伟权、戴华娣两人,均不是决策信息的知情人与执行人。
宏远集团董事会于2017年7月13日形成增持决定,认为在上市公司的股价低迷时原则上可适当增持,并注意避开股东增持窗口期,没有指定增持时间和增持比例,授权财务部相机增持。当时的董事会成员陈林因休假、刘伟权因其他工作未出席参加该次董事会会议,并且,刘伟权先生于宏远集团作出增持决议后较长时间段内未买卖过粤宏远A股票。直至2018年2月10日,宏远集团的增持行为已随粤宏远A披露的增持公告公开后,方才知悉宏远集团的增持行为和增持意向,此外,刘伟权先生对宏远集团财务部具体增持时点并不知悉。2018年7月6日,在上市公司已经多次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公告后,刘伟权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作投资决定,首次自行买入粤宏远A股票,系个人投资行为。基于宏远集团对粤宏远A股票在2011年、2017年、2018年的具体增持行为由宏远集团财务部相机执行,增持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增持完成后已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进行了公开披露,故从2018年2月10日宏远集团主动披露其增持行为和增持意向后,该增持行为已为市场知悉,成为公开信息。据此,刘伟权先生在客观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根据宏远集团监事刘剑辉与配偶戴华娣女士出具的说明,戴华娣在买卖粤宏远A股票前,并未获知宏远集团董事会及财务部对粤宏远A增持事项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戴华娣买卖粤宏远A股票,发生在上市公司多次披露大股东增持公告之后,其行为纯属个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所作的投资决定,系个人投资行为。
(二)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因购买粤宏远A股票,虽然构成与宏远集团共同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形,但上述两人与宏远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理由如下:
1.上述买卖股票为其个人投资行为
根据上述人员作出的声明,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前述买卖粤宏远A股票行为纯属个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所作的投资决定,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在宏远集团的授意或安排下买卖股票的情形。
2.上述人员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的行为或事实,对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无法产生显著效果。
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任何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的行为或者事实。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刘伟权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0.3%,戴华娣女士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人员作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期间,并未参加过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未行使过表决权,亦不存在与宏远集团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不存在一致行动人的行为或事实,且其持有粤宏远A股份比例较小,对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无法产生显著效果。
3.上述人员与宏远集团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戴华娣女士与配偶刘剑辉先生出具的声明,其未持有宏远集团任何股份,与宏远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陈海涛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刘伟权先生与宏远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陈海涛先生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4.宏远集团不存在与上述人员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宏远集团已持有上市公司19.30%的股权,根据宏远集团出具的声明,宏远集团未通过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扩大其所能够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本次权益变动是宏远集团根据其对粤宏远A的判断自行做出的投资安排,未安排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参与本次权益变动事宜。
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买卖股票行为系其个人投资行为,宏远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并不知情,在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在取得相关人员股票交易单据结果后,才获知其买卖股票情况。
5.在本次权益变动中,宏远集团对粤宏远A的增持行为跨越了数年,且其在2018年的增持行为大部分集中于上半年,而刘伟权先生及戴华娣女士买卖粤宏远A股票的行为则发生于2018年7至8月期间,宏远集团与上述两人在股票交易时点上不存在一致性。
综上所述,从各方面分析,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无一致行动人的行为或事实,无构成一致行动人的需求,亦无一致行动人要达成的任何目标或结果。因此,刘伟权先生、戴华娣女士与宏远集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以上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不存在《格式准则第16号》第三十七条的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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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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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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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根据《收购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对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启动审计工作,待其审计的财务报告结果出来后,若数据与上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中未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数据存在差异,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该项内容再作更正披露。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对《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部分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涛
签署日期:2018年9月13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定的情况说明
(四)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说明。参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适用的文件。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披露公告请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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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陈江涛
2018 年 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