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8-09-14 来源: 作者:

  (上接A35版)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方式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约束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自然人股东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科贷、江苏高投宁泰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承诺根据《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程序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殷凤山、殷平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回购方案并进行回购。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殷凤山、殷平以外)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七)发行人评估师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评估师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2018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80,194.8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7.74%;净利润8,557.6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6.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8,226.2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9.14%。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8年以来农药产品市场行情较好,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在手未执行订单金额近2亿元,主要产品市场需求旺盛,结合公司的库存规模、生产计划、生产成本等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98,000.00万元~ 108,00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4%~11.57%;净利润区间为9,500.00万元~ 10,50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9.76%~65.5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9,000.00万元~ 10,00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5.67%~72.97%。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九、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存在尾数差异。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38号”文审核批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28号”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9月17日

  3、股票简称:丰山集团

  4、股票代码:603810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FENGSHANGROUPCO.,LTD

  3、注册资本:6,000万元(发行前);8,0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殷凤山

  5、住 所: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6、经营范围:农药研发、生产并销售本公司产品(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化工中间体(除危险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有机肥料及其他化工产品(除农药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瓦楞纸箱、纸盒、塑料制品、滤布、滤袋制造、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酒店管理;房屋租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内河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农药原药/制剂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

  8、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9、电 话:0515-83378869

  10、传 真:0515-83373012

  11、电子邮箱:fszq@fengshangroup.com

  12、董事会秘书:吴汉存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1、董事

  截至报告期期末,本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基本情况如下:

  ■

  2、监事

  截至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基本情况如下:

  ■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殷平、陈亚峰、单永祥和吴汉存,基本情况如下: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如下,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动:

  ■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殷凤山和殷平父女。本次发行前,殷凤山先生持有公司3,455.38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57.59%,殷平女士持有公司420.40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7.01%,父女二人合计持股3,875.78万股,占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比例为64.60%。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0,020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25.43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82,819股,包销比例为0.414095%。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508,600,000.00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9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8]B096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5,941.40万元,具体明细构成如下:

  ■

  七、募集资金净额:44,918.6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17元/股(按201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2474元(按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0.39倍(每股收益按照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苏公W[2018]A106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8年1-6月财务指标及公司预计的2018年1-9月的经营业绩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

  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本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联系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 王杰秋、袁成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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