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2018-09-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022),共披露7起案件,其中第2起案件为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诉讼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涉案金额65,014,251.70元。鑫亚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告编号:2018-002号),于2018年5月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传票,201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告编号:2018-024号)。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鑫亚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L24N型长麻纱366.98吨、S20N型短麻纱23.239吨、S15N型短麻纱205.2227吨、混支纱(短麻纱)0.375吨、精络0.8113吨、联络74.1225吨、亚麻布61,405.2米。如不能给付,应折价31,161,510.60元赔偿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

  三、驳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871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3,435.50元,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83,43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50.07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亚麻存货成本为33,091,902.4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3,495,250.70元,净值9,596,65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本案件于2018年8月27日判决,还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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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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