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告

2018-09-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于2018 年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查询到《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该纪律处分决定中公开谴责部分公司已根据深交所9月11发布的《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对外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详见9月12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及致歉公告》。对该纪律处分决定的通报批评部分,公司现公告如下:

  经查明,上市公司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未完整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公司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环境信息,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环保处罚事项

  因向荣矿业铅锌洗选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成

  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尾矿库搬迁工作等,且该项目已投入试运行,未向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安顺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5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安环停产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第4号),要求向荣矿业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并罚款5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因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俊实业”)6,000吨/年氧化锌粉生产线的1#回转窑废气超标排放,曲靖市环保局2016年12月12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2016〕9号),要求天俊实业停产整治并罚款10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根据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2月、2017年11月、2018年3月下发文件,督促公司对现有10万吨含铅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对于上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行政处罚,公司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蔡庆辉、华一新、朱锦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朱德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监事张芙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张芙蓉,独立董事蔡庆辉、华一新、朱锦余,时任独立董事朱德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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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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