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1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5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2日一2018年9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下午15:00一2018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36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14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88,85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057%。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9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88,68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9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172,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量6,05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86%。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陈刚先生、督导员刘泽南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栋民先生、俞卓娅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8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55%;反对17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9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1484%;反对17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8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8,6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58%;反对172,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9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1517%;反对172,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8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8,68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55%;反对17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9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1484%;反对17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8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栋民、俞卓娅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6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8年9月13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9.5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请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

  实施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55万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公司股份总数减少39.55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1,815.55万股变更为11,776万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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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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