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 248,342.81元及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正筹备上诉,暂无法预计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时间:2018年5月
原告: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诉讼代理人:吴建南、岑桢,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顾嘉阳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临2018-04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8)苏0282民初5831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已垫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48,342.8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3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33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正筹备上诉,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