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2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9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南区融兴北二街1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杨冠三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高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徐晓楠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森特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森特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3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先生和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表决权股份数分别为170,027,820股和105,664,680股,回避表决股份数为275,692,500股,回避后表决数为107,437,040股。

  2、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发友、李化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2日

本版导读

2018-09-2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