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B85版)
附件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并调高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的相关说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并调高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的相关事项的议案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自动清盘的条款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同时调高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具体说明详见《关于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并调高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的相关说明》(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相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新。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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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10月22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前述授权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前述授权有效期至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并调高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的相关说明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3月2日成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
1、修改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自动清盘的条款等内容,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2、调高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申购申请的申购费率由0.4%调整为0.6%,申购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且小于500万元的申购申请的申购费率由0.2%调整为0.4%,申购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申购申请的申购费维持不变。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并调高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就上述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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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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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内容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在定期更新时根据《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修改。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