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22 来源: 作者: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8-28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27),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28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9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9月27日15:00~2018年9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21日

  B股股东应在2018年9月18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七)出席对象

  1.截止到2018年9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商务中心2号楼33层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公告。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等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证券帐户卡、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人证券帐户卡、身份证复印件、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9月24日(上午9:00一12:00、下午14:00一17:0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商务中心2号楼33层

  联系人:牛卓

  电 话:0755-86360201

  传 真:0755-86360206

  电子邮箱:hwafainvestor@126.com.cn

  2、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六、备查文件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22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本单位/本人 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表决指示: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2. 《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受托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是□ 否□

  若有,应行使表决权: 赞成□ 反对□ 弃权□

  若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是□ 否□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20

  2.投票简称:“华发投票”

  3.本公司无优先股,因此不设置优先股投票

  4.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5.本次会议只有一项议案,因此不设“总议案”,即股东对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即可。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9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四、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8-29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粤03执13090号),关于公司与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供电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受理,详细情况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4月,公司与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资产置换合同书》,将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镇华发电子城的两块工业用地(宗地号为“A627-005”与“A627-007”,合计面积约4.82万平方米)置出给武汉中恒集团。2010年,华发电子城被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为便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结合共同合作开发的原则,上述置出地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武汉中恒集团未办理单独的用电账户,仍与公司共用公司名下原用电账户,公司根据控股股东用电情况,代为收取当月费用,再统一交给供电局。

  2015年底,公明电子城旧改项目启动,我司向供电局申请注销用电账户,但武汉中恒集团地块上几家租户不肯搬离且阻挠供电局办理停电手续。出于维稳考虑,在信访局的协调下,租户向供电局写缴交电费承诺书,供电局继续送电。后因租户拖欠电费,供电局要求我司支付所有电费和滞纳金,我司认为此电费应向写了承诺书的租户追缴,因此未进行支付。

  2016年10月,供电局将我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判决(【2016】粤0303民初18291号),内容为:“被告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供电局支付电费人民币1073997.0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54490.57元,以上合计1228487.66元(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16年10月8日止,每日按1%。计收,计至实际交清之日止)。”

  公司不服,上述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判决(【2017】粤03民终13613号),判决内容为:“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8291号民事判决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述人支付电费本金842898.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电费通知单上的违约金起算日起,按每日1%。的标准)。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一审案件受理费费15856元,公告费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56元,均由上述人公司负担。”

  三、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粤03执13090号),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供电局与你(单位)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36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五、本次执行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的影响

  供电局起诉公司支付的用电费用实际上是发生在控股股东地块上的电费,该部分电费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一直作为代收代付处理,不作为公司的应付款项。

  因此即使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没有影响,如因案件执行原因,导致公司先行垫支,则我司将会立即要求控股股东偿还并消除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粤0303执13090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22日

本版导读

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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