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2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5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控股股东中节能(山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一)不越权干预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你公司的利益。

  (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7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披露如下:

  经公司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4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与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12.78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作出了说明,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核心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以下就本次发行前后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

  (一)财务指标计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方案于2019年1季度末实施完毕,分别假设2019年10月1日全部转股或全部未转股,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7年度相应的财务数据一致;公司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18年相应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分别假设保持不变、上升10%或下降10%;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无明显影响;

  前述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78亿元(含12.78亿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9.27元/股,系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日(2018年9月21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孰高者计算。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本次转股数量不超过137,864,077股,全部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046,997,292股,以下摊薄即期回报测算以股本上限为准;

  6、在预测各年末总股本和计算各年每股收益时,除转股和年度利润分配外,不考虑除权除息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规模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的影响对比如下,相关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会公告〔2010〕2号)的相关规定计算: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公司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由于募投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募投项目利润释放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实现预期效益,也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被摊薄,从而降低公司的股东回报。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公司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78亿元(含12.78亿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扩建新型沸石环保材料生产线,计划生产用于欧六及以上标准的柴油尾气排放治理的ZB系列沸石和应用于烟道气脱硝领域、炼油催化及挥发性有机物处理领域等领域的MA系列沸石产品,计划产能7,000吨/年。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一)沸石产品市场空间广阔

  新型沸石环保材料,可作为原料应用于欧六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尾气处理领域,燃煤、燃油、燃气装置等废气脱硝领域,挥发性有机物处理领域以及炼油催化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1、车用尾气处理领域

  随着欧洲欧六标准的推进,欧洲整体对ZB系列沸石环保材料需求量将进一步提升;此外,根据我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简称“重型车国六标准”)的推进计划,预计我国未来对沸石环保材料的需求量较大。综上,车用尾气处理领域,沸石材料在欧洲及国内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2、燃煤、燃油、燃气等烟道气脱硝领域

  由于燃煤锅炉和各种工业锅炉等装置所排放的氮氧化物(NOx),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目前氮氧化物作为污染源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加强了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并出台了相应的强制性脱硝政策。目前燃煤、燃油、燃气等烟道气脱硝领域以钒钛系催化剂为主,沸石环保材料催化剂相较于传统的钒钛系催化剂,其具有无污染、性能稳定、高温区转化效率高等优势。随着国家对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加强,沸石催化剂将迎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3、挥发性有机物处理领域

  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是常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对环境质量、动植物生长以及人类健康都有危害。它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隐于空气中,已成为仅次于PM2.5和PM10之后的大气首要污染物之一。吸附浓缩是目前应用最广泛且最为节能环保的VOCs处理方案。吸附剂主要有活性炭、活性炭纤维和沸石环保材料三种。相比于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吸附剂活性炭,沸石环保材料阻燃性好,可耐受高温,作为吸附剂使用的疏水性高硅分子筛,在相对湿度RH〉60%的废气工况下依然有良好的吸附性能,易于解吸,可循环使用且更加环保,市场空间广阔。

  4、炼油催化领域

  石油炼制除常减压、焦化等少数几个过程外,80%以上的过程为催化反应过程,催化剂技术成为实现原油高效转化和清洁利用的关键核心技术,是炼油技术进步最活跃的领域之一。炼油催化剂包括用于流化催化裂化(FCC)、加氢处理(HPC)、烷基化、重整和其他应用的催化剂。部分具有特殊结构的沸石材料具有很高的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加氢精制、加氢异构化催化活性和对直链烷烃的吸附能力,并有良好的抗硫、氮中毒能力,因此被广泛应用于炼油催化剂中。沸石催化剂无毒无害的特性及其相关绿色工艺适应环保发展趋势,将获得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二)公司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

  近年来,公司充分发挥自身在化学合成及环保材料领域的优势,研发并量产了一系列新型沸石环保材料,并通过了下游行业客户的多重认证,进入其严格甄选的供应商体系并进而成为其优质的合作伙伴之一。公司在多年的研发、生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本次扩建沸石产能,也已与下游客户经过多轮论证。未来项目达产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高端沸石产品的市场地位和对主要客户的供货能力。

  (三)项目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发展

  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不断增长。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31亿元、18.47亿元、24.56亿元和12.7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2.7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12.78亿元,经第三方机构测算,具备良好的项目回报率,随着项目投产和经济效益的产生,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和环保材料产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提升。在可转债持有人进行转股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但也有可能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合理运用资金,促进各项业务有序健康发展并产生收益,积极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公司具备较为充足的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员工受教育程度高、技术能力强。公司培养和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实际载体,是未来进行公司发展最重要的人才保障。公司一贯重视员工的全面培养。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战略,每年针对关键业务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层面管理的下一年度的重点培训计划;结合公司层面的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岗位需求制定部门层面的培训计划,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为企业的高速发展培养适用的人才。

  (二)技术储备

  公司拥有由资深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的研发中心、技术部与各车间工艺室,将市场选题、研究开发、中试放大和生产有机结合,具有强有力的创新能力,形成了可持续发展与不断技术储备的格局。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承担了国家火炬计划项目;2013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司拥有境内外发明专利百余项,并拥有多项技术成果和工艺诀窍等公司多年来积累的专有技术。目前公司研制开发了上千种产品,公司依靠研发、自主创新,逐步摸索出具有自身特色的专有技术并持续改进,使产品始终保持优势。近年来,公司在保持显示材料领先技术的同时,在环保材料、医药产品等方面都自主开发了大量核心技术。

  (三)市场储备

  公司与多数主要客户的合作已经超过了二十年,与各个客户均保持了非常牢固并持续发展的良好合作关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全球最主要的显示材料、环保材料的供应商之一。公司在长期与国际客户合作的过程中,以稳定过硬的产品质量、强大的研发及产业化能力、诚实守信的商业信誉获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尊重,成为能够与客户并肩创造价值的商业伙伴。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及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以及业务规模的逐渐扩大,公司将积极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以适应业务不断发展和升级的需求。

  五、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确保募投项目的效益最大化,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并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沸石系列环保材料扩建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巩固公司在沸石环保材料方面的行业地位、提高生产能力,更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研发能力,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三)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控股股东中节能(山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山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你公司的利益。

  (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6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相关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3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以现场表决方式于公司本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杜乐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亲自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2.78亿元(含12.78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P=Po-D;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上浮比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⑤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 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①债券发行人;

  ②其他重要关联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①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③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为一表决权。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过半数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⑥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⑦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78亿元(含12.78亿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

  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需要先行筹措资金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万润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万润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编制了《万润股份: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同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万润股份: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作出了说明,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应对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万润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和《万润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同时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七、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万润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万润股份: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万润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2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以现场方式于公司本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2.78亿元(含12.78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P=Po-D;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上浮比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下转B70版)

本版导读

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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