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8-09-2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袁祖文、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4日、2015年3月24日、2015年12月30日、2018年5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5-019号、2015-030号、2015-109号、2018-051号公告。

  本案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袁祖文申请撤回对西藏麦田的起诉,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302民初2280-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对西藏麦田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原告袁祖文因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祖文偿还借款本金8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8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未予清偿,则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袁祖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3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377元,由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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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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