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09-2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0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2018)晋01民初字第879、904、905、906、907、908、90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吉友利、杨素芳、汤海兰、赵天勤、牛晋刚、李亮、王培堂

  被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吉友利等7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12,53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认为被告已经对其信息进行了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披露的情况下,出资购买了三维集团股票。但被告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因严重环境污染行为受到当地环保部门七次行政处罚后,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之规定如实披露,被告之行为构成虚假陈述。2018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因此对其作出了(2018)03号行政处罚。现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维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8月1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4月17日。原告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购买,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的三维集团股票,遭受的投资差额损失、手续费、印花税、利息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字第879、904、905、906、907、908、90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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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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