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出租部分资产的进展公告

2018-09-2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出租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双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宁波双成”、“甲方”)将持有的两块土地(场地一、场地二)出租给宁波吉利汽车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吉利”、“乙方”)使用,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1,672,000.00元。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出租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3)。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宁波双成与宁波吉利于2018年9月20日签署了《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标的位置、功能及用途

  1.1 位置:宁波双成滨海四路866号厂区内。

  1.2 功能及用途:土地租赁的功能为工业用地。场地一用于停放车辆;场地二用于建造临时仓库。

  2、租赁期限及面积

  ■

  3、付款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租金为人民币5元/平米/月(含税),年度总金额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计算。若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动,需保持不含税单价不变。

  3.2合同签订之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本合同第一年度(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下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第一年度的总租赁款,剩余租赁年度的租赁款乙方应于每个租赁年度开始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电汇当年度租赁款,乙方未按时支付当年度租金,甲方从第十一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按当年度租赁款的万分之五每天计算。

  4、违约责任

  4.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租金及另行增加的费用(如有),经甲方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视同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按下述第4.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如期使用场地,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付的租金及增加的费用(如有)。

  4.2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能擅自终止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年租金30%作为违约金。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无续签合同,乙方应如期归还土地。

  4.3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租期内继续使用租赁土地的,由此对乙方产生的损失,即乙方投入该租赁土地的工程成本按租期平均分摊后,未实现使用租期的分摊成本,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由乙方负责将本协议项下租赁土地恢复至原状(恢复状态以技术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1日

本版导读

2018-09-2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