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2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3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永高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10时在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方式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包括拟审议议案)已于2018年9月15日以邮件、传真、当面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震宇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决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4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并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9月21日,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的议案》。现就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2015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公告编号:2015-042、2015-046),2015年9月24日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签订了2015年黄岩(抵)字0214号及2015年黄岩(抵)字02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均为2015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现公司拟继续以自有资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下称“工行黄岩支行”)申请贷款,并将2015年黄岩(抵)字0214号及2015年黄岩(抵)字02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债权发生期间均变更为2015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抵押变更抵议为准,本次资产具体明细如下:

  ■

  截止2018年8月31日,以上抵押账面净值共计3,445.10万元,工行黄岩支行评估值为13,145万元,此抵押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授权董事长签署上述贷款申请及资产抵押延期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最终借款金额以公司与银行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本次抵押资产为公司正常银行借款所需,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5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将其部分股权

  转让给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张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本次转让是持股5%以上股东张炜先生与一致行动人王宇萍女士之间的股权转让,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比例无变化。

  2、王宇萍女士承诺:本次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股票6个月内不会向二级市场减持。

  3、张炜先生与王宇萍女士系夫妻关系。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张炜先生的通知,2018年9月21日,张炜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一致行动人王宇萍女士转让部分股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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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炜先生本次转让前后持股情况

  ■

  3、王宇萍女士本次受让前后持股情况

  ■

  4、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自前次权益变动公告(上市时)的累计减持比例前后对比如下:

  ■

  注:1、为计算方便和对比,上市时持有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均按现有总股本1,123,200,000股计算。

  2、台州市元盛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余市永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至7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将股份分别转让给吴玉姐、王菊姿、卢震宇、郑超、林映富、王成鑑、卢彩玲七位股东,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5-034、2015-037)。公元集团于2016年1月14日、1月15日、2018年7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张建均,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6-003、2018-039)。张炜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23日、2018年7月18日、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王宇萍,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6-018、2016-020、2018-044、2018-045、2018-046)。

  3、张建均和卢彩芬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元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建均持有公元集团75%股权,卢彩芬持有公元集团25%股权),张炜为张建均之弟,吴玉姐为卢彩芬之母,王宇萍为张炜之妻,卢震宇为卢彩芬之弟,卢彩玲为卢彩芬之妹,郑超与卢彩玲为夫妇,王菊姿为王宇萍之姐,故以上人员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转让是公司5%以上股东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比例无变化。

  2、王宇萍女士承诺:本次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股票6个月内不会向二级市场减持。

  3、公司股东张炜先生及王宇萍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

  4、张炜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1)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股份总数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张炜先生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

  5、本次转让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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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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