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9-2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69,265,199.1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59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及马向英(合称:原告方)因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公司及其他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69,265,199.13元并承担本次案件诉讼费用。2018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 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01)。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2018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59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驳回原告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原告马向英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3,888,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原告马向英共同负担(已缴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原告方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造成任何影响。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有关上诉信息,如有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8-09-2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