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10-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2月9日收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寄达的开庭传票[案号:(2017)新01民初117号,以下简称“本案”]。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17年2月7日获得法院立案受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8月19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9月29日、2018年1月13日、2018年1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公告》(2017-00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0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5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6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6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0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1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新01民初1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2018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的《仓单质押监管协议》合法有效。

  2.被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的仓单项下减少的钢材数量7,550.98吨价值(以库存钢材处理时变现价格为准)范围内,对第三人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库存的8,953.02吨钢材优先清偿《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的2,800万元债务不足部分向原告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33,591,319.52元,判决给付标的2,800万元,占诉讼请求标的的83.35%。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9,756.6元,由原告西部绿洲集团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65%即34,924.47元;由被告天顺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3.35%即174,832.13元。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为241,921.67元,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165.0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西部绿洲集团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本次判决生效。本案对公司业绩存在或有影响,但本案给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取决于生效的裁判文书,本次判决结果目前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7)新0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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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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