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8-10-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时限不少于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4、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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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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