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10月8日14:30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1号北纬国际中心B座22层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彬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98145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94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98131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94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刘金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
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
同意3498145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李童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