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2018年10月8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粤0304民初24720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29号]等文件。林志以本公司未将其于2015年6月16日提交的两项临时提案提请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存在程序违法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见本公司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71)]。
2017年11月6日,本公司收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7146号],裁定因林志在起诉时不具有康达尔公司股东资格,驳回原告林志的起诉[详见本公司在 2017 年11 月 9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
2017年11月20日,本公司收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林志不服福田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7146号民事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本公司在 2017 年11 月 23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
2018年2月初,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3民终22716号], 裁定撤销福田法院(2016)粤0304民初714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福田法院审理[详见本公司在 2018 年 2月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就原告林志与本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福田法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2018年9月7日,原告林志向福田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10月8日,本公司收到福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林志撤诉。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2472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