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8-10-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控股股东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

  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B座22-23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注册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2017年4月28日,公司与渤海信托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3亿元,贷款期限2017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神州国际、陈略及何飞燕与渤海信托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6月14日,公司与渤海信托签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同日,神州国际、陈略及何飞燕与渤海信托签订《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变更进行确认。渤海信托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债务,遂被渤海信托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渤海信托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本金30,0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2,504,316.67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罚息2,212,489.89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1、2、3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暂计20万元;6、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该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具状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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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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