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09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18-00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获得核准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8年9月26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本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79,398,378元增加至人民币3,421,553,754元。详见本行于2018年9月25日披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近日,本行收到《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长沙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湘银监复[2018]304号)及《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长沙银行修改公司章程(上市适用)的批复》(湘银监复[2018]305号),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获核准。本行将按相关规定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18-00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4号)核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2,155,37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33,821,454.24元。2018年9月18日,本行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652,080,192.76元(已扣除保荐承销费77,114,397.62元及对应增值税4,626,863.86元,尚未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本行此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保荐承销费77,114,397.62元及其他发行费用15,049,691.78元(均为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641,657,364.84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5号)。

  二、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00043372920034。2018年9月18日,本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已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宇、金然可以随时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中信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本行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6、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的情况,以及其他中信证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中信证券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本版导读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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