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0-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8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2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蒋灿明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445,790,827股,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5,790,827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237,690,352股。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37,69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0人,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37,69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薛天天、刘晓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8日

本版导读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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