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公告

2018-10-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5日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5日支付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金地01(122488)

  3.发行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7]号文核准发行

  7. 债券形式:实名记账式公司债券

  8.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18%,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利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2.起息日:2015年10月15日

  13.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10月1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4.兑付日:2022年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6.担保情况:无担保

  17.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18%。每手“15金地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1.8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10月1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金地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 对于持有“15金地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5金地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755-82039900,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邮政编码:51804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

  联系人: 张晓瑜、唐燕、徐佳

  联系方式: 0755-82039509,0755-82039513

  邮政编码: 518048

  2.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徐晛、刘京京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3887 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附件一:

  “15金地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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