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8-10-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第 77 号),现对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详细情况请逐笔说明担保合同日期、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质押担保物、资金出借方、借款资金用途和去向、相关审批程序和履行披露义务情况,并提交担保及借款合同、相关内部审批和决策资料。

  回复:

  截至2018年9月20日,经公司自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金额为18,7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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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2016年8月31日、2016年10月26日升达集团与姜兰分别签订借款金额为1,092万和1,473万元的借款合同,由公司盖章(未见法人代表签字)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3月20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债权债务金额为2010万元。由于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姜兰于2018年7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经仲裁裁决,最终确定的债权金额为1,760万元。

  注2、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栋梁签订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的借款合同,公司盖章(未见法人代表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由于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秦栋梁于2018年7月2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应对秦栋梁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注3、公司与杨陈签订《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公司对升达集团于2017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2亿元《借款合同》(实借14,000.00万元),自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截止2018年9月10日,借款余额1.10亿元。

  注4、2017年12月,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董静涛(以下简称:“甲方”)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蔡远远向甲方提供借款7,000万元,甲方不可撤销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共同连带清偿责任,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账户,但实际转款5,000万元。

  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向控股股东提供对外担保,未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其发生时公司信披部门并不知情,以致未能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及部分账户被司法冻结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18-094),公告中所述的公司为升达集团向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经深入核查,该项系财务部门统计错误,公司不存在为升达集团向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另外,截至2018年9月20日,升达集团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前期贷款余额为9,750万元,是否逾期存在异议,是否属于违规担保存在争议,在继续核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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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因公司剥离达州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广元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给升达集团。2014年9月11日升达集团与成都农商行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87亿元,由江昌政、江山、陈德珍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升达集团以其持有的达州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元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南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砂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56%的股权为借款提供质押。同时公司与成都农商行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公司承诺在升达集团到期无法偿还上述贷款本息且升达集团以变卖达州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元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公司同意受让达州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元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升达集团归还2.895亿元,尚余9,750万元未归还,余款应于2019年6月到期。2018年6月7日,成都农商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财产保全金额1.43亿元。根据升达集团阐述:《股权回购协议》是《并购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商业贷款的一种形式,并不为实质意义上的担保形式,对是否逾期以及是否属于违规担保存在争议。

  二、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而涉及的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请逐笔说明相关法律文书签署日期、送达日期、涉及金额、法律程序状态、重大事项报批程序、执行情况和影响履行披露义务情况,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签收文书和内部报批资料。

  回复:

  公司在深入自查后发现,过去12个月内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共26起,涉及撤回1起,新增3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1、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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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24日,公司证券部在编制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发现公司有涉诉情况时,遂进行自查,但因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较多、相关案件卷宗不全等原因,短时间内无法查清所有案件情况,直至2018年8月28日,证券部才在相关部门移交的资料基础上自查出上述案件,并于2018年8月29日进行对外披露。

  注1:经财务进一步核实,法院保全时实际冻结金额为58万元。

  2、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2018年8月29日对外披露后证券部通知相关部门继续进行自查,自查后发现新增以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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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撤回公告诉讼(仲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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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披露案件概况

  1、原告:唐兴岭

  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案件概述:唐兴岭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2017年以前是四川升达林业股份的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林业尚未支付货款118,259元。因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唐兴岭因此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升达林业向唐兴岭支付欠款人民币118,259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升达林业承担;3、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2、原告:唐常彬

  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案件概述:唐常彬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2017年以前是四川升达林业股份的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林业尚未支付货款83,906元。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唐常彬因此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升达林业向唐常彬支付欠款人民币83,906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升达林业承担;3、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3、原告:刘凤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被告三)

  案件概述:刘凤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2017年1月22日以前是四川升达林业股份的分公司),刘凤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集团温江分公司支付刘凤货款597,76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升达集团温江分公司承担;3、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被告三)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判决,尚未执行。升达集团、升达股份共同承担责任。

  4、原告:秦栋梁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被申请人二)

  案件概述:升达集团于2018年2月6日与秦栋梁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升达集团向秦栋梁借款10,000,000元用于补充公司及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30日。升达林业于2018年2月6日与申请人签了《担保合同》,自愿为升达集团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秦栋梁与升达集团于2018年5月15日签署《补充协议书》,定为签署补充协议后十日内还款,同时约定将借款合同争议提交资院仲裁委员会仲裁,《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管辖作废。秦栋梁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升达集团立即偿还秦栋梁借款本金10,000,000元息及资金利息;2、裁决升达集团承担秦栋梁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裁决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应对秦栋梁上述债务承清偿责任;4、由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进展情况:已开庭,未执行。

  5、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被告一)、升达集团

  案件概述:升达林业与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耀商务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签订《资金使用合同》,2017年7月5日,恒耀商务公司与被告升达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在恒耀商务公司与升达林业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中,升达集团为该笔债务(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随后,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升达林业与恒耀商务公司先后还签订两份《资金使用合同变更协议》,将资金使用期限到期日期延后至2018年5月31日。同时,集团公司与恒耀商务公司也先后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将主债务履行期延后至2018年5月31日。恒耀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合同履行期间内应付利息;2、判令升达林业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判令升达林业支付为实现本次债权的律师费;4、判令集团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升达林业、集团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保全费(含诉讼保全责任金)。

  进展情况:未开庭

  6、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被告一)、升达集团

  案件概述:2016年9月12日,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升达林业股份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合同》,同时,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升达集团有限公司又签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升达集团自愿为升达林业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未付租金、迟延利息以及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款项,以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立即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律师代理费28,696,937.5元;2、判令四川升达林业立即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利息19121元(以到期未付租金5,463,12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之后迟延利息仍按此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升达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案件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由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承担。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

  7、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

  被告:升达集团 、升达林业(被告一)

  案件概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与四川升达林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融资金额21,000,000元,融资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升达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升达林业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升达集团 、升达林业承担以下义务:1、支付升达林业应截止2018年7月11日的贷款本全928.48929万元;2、支付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利息和罚息;3、支付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

  进展情况:待开庭。

  8、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根据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贷款期限调整补充协议》,该合同债务到期后,原告诉讼请求1、尚未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玖任柒佰伍拾万元整及利息(含罚息)。2、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管辖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对七被告的财产在143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进展情况:管辖法院已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截止2018年8月31日还未收到管辖法院立案文书。

  9、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申请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

  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申请人因与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管辖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借款人升达股份、担保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的财产在1.36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进展情况:管辖法院已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截止2018年8月31日还未收到管辖法院立案文书。

  10、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辖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原告于2018年3月6日与升达股份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95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9日止,年利息8.35%,原按约定发放全部贷款。2018年3月6日,为确保收回上述贷款本息,原告与被告四川升达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原诉讼请:1、升达股份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请判令升达林业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3、判令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升达林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

  11、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珍、江昌政

  管辖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升达林业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合同约定被告升达股份向原告转让其享有所有权的设备,再作为承租人向原告租赁该设备。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壹亿元(小写:100,000,000元)。

  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江昌政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江昌政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陈德珍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陈德珍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立即偿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人民币36,636,313.12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诉请判令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珍、江昌政对升达林业所欠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请判令原告对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8590.15亩林木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请判令在升达林业付清上述第1项全部款项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5、诉请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

  12、申请人:姜兰

  被申请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

  管辖仲裁委:钦州仲裁委员会

  案件概述:申请人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和2016年10月26日分别签定了两份《资金使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使用甲方资金分别为人民币1092万元和1473万元。另申请人与升达林业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升达林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人请求:1、裁决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1760万元及利息;2、裁决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3、裁决升达林业对上述借款及其利息和申请人依法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裁决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裁决。

  13、原告:杨陈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升达林业、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江山、刘东斌

  管辖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原告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用途为资金周转。到期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冻结升达林业理财资金份额1.213922亿。原告诉求:1、要求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总计14,067万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已经实施了抵押的房产的拍买、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判令其余被告对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就被告共同承担。

  进展情况:已达成调解。

  14、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陈德珍、

  管辖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2016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升达林业签署《债务重组协议》,重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万元),升达林业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昌政、陈德珍还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与升达林业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为主债务提供质押和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申请执行人称截止2018年7月5日,该《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利息已逾期。要求担保人及时履行担保义务。

  因签订有公证债权执行文书,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2018川国公证执字第259号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8月07日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辖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江昌政、陈德珍、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人: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江昌政、陈德珍、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共同承担。

  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15、原告(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执行人):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辖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浙01民初778号调解书,原告已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980,4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49,3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管辖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82,129,78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进展情况:尚未执行完毕。

  16、原告(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执行人):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辖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浙01民初768号调解书,原告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55,6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419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管辖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股份、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74697956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进展情况:尚未执行完毕。

  17、原告:熊昕

  被告: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2018年4月12日,原告与全体被告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升达林业提供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约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为升达林业在合同中的所有债务(含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诉请判令:1、升达林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2、判令升达林业支付原告因催收上述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判令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升达股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达成《民事调解书》且已执行完毕。

  18、原告:胡静谊

  被告:升达股份、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2018年4月12日,原告与升达股份签订了《借款暨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升达股份提供借款人民币1060万元。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为升达林业在合同中的所有债务(含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6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2、判令升达林业支付原告因催收上述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3、判令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升达林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执行完毕。

  19、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执行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申请执行人与升达林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6000万元整,同时申请执行人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因签订有公证债权执行文书,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2018)川国公证执字第212号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7月06日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管辖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升达股份、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归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2、被执行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利息、复利,及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3、被执行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本案相应执行费。

  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20、申请人:刘立强

  被申请人:升达股份、江山、薛英、刘东斌、李雷激、眉山市彭山中海能源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管辖仲裁委:长沙仲裁委员会

  案件概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升达林业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被申请人为上述借款(包括但不限于由此所产生的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升达股份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三个月。用途为资金周转。同时,其余被申请人为上述借款(包括但不限于由此所产生的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未能全部归还借款,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1、要求被申请人升达林业归还上述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2、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3、其余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长沙仲裁委于2018年5月10日做出(2018)长仲裁字第443号、(2018)长仲裁字第490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其余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进展情况: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扣划金额为人民币5323.1827万元。

  21、申请人:深圳国投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公正债权执行文书,执行金额:冻结升达林业账户9240.118万元和10164.1298 万元。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执1430号。

  进展情况:还在执行过程中。

  22、原告:巴塘县砂西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

  诉求:要求升达股份依据合同约定回收砂西矿业的部分股权。

  该案待开庭。

  (三)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申请人:广州亿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节能分享款232.187897万元。2、支付拖欠节能分享款滞纳金7.5148万元。3、支付律师费17万元。

  进展情况:已开庭完毕,等待裁定。

  2、原告:顾民昌

  被告:被告一、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赵毅明。被告三、成都市青白江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2、支付资金使用费113.3万元。支付实现原告债权所发生的费用30万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3、原告:蔡远远

  被告: 被告一、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董静涛、被告四、江昌政。

  案件概述:原被告因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逾期未还原告所借款项,原告向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8000万元。2、支付2017.12.22和2018.8.29日两次借款合同分段借款利息合计1254万元。3、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保全费111000元律师费300277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履行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而被占用资金的详细情况。请逐笔说明划款日期、划款金额、划款账户及开户银行、划款方、法律执行文书、公司账务处理、履行披露义务情况等,并提交法律执行文书、会计处理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等资料。请提供公司年审会计机构对资金占用事项的核查意见。 若存在其他方式占用资金情况,请一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回复:

  截至2018年9月20日,经公司深入自查,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约82,975.7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70%)。

  ■

  注1:经自查,升达集团于2018年1月17日直接占用公司资金用于支付升达集团在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质押补仓资金,资金占用为10,030万元。

  注2:经自查,2017年12月,公司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由刘立强向公司提供借款5,000.00万元,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账户。刘立强于2018年5月3日起诉公司,因刘立强胜诉,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于2018年6月7日自公司广发银行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司法划款53,231,827.00元。

  注3:经自查,2017年为支付公司林业资产剥离款,升达集团向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贷款5亿元。由于升达集团未及时偿还借款,2018 年7月17日和7月18日,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直接从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位于该行的账户划走304,009,894.57元、202,693,129.39元用于归还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的银行借款本息。

  注4:经自查,2018年4月12日,公司分别与胡静谊、熊昕签署金额为1,060万元、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款项直接转入升达集团相关账户。由于升达集团未及时归还借款,胡静谊、熊昕在2018年5月1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并冻结了公司位于广发银行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于2018年8月10日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划款55,122,901.67元。

  注5:经自查,2018年3月,公司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9,500万元人民币,该贷款于2018年3月9日发放,该借款由升达集团占用,用于在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质押补仓资金。

  注6:经自查, 2018年4月16日公司通过上海银行成都分行直接转入升达集团500万元,由升达集团直接占用,目前尚未归还,资金占用余额为500万元。

  注7:经自查, 2018年5月7日公司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农行子州支行直接转入升达集团440万元由升达集团直接占用,目前尚未归还,资金占用余额为440万元。

  注8:经自查,2018年1月22日,公司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由顾民昌向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一个月,合同约定该笔资金由顾民昌直接转入升达集团相关账户,因借款到期为归还,顾民昌已于2018年8月28日起诉公司。

  另截至2018年9月20日,存在如下3笔贷款或涉及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在继续核查中,金额小计7,070.1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4%)。

  ■

  注1:2018年5月,公司与王俊浩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实际借款金额为1,698.56万元,该款项由王俊浩直接转款至升达集团相关账户,具体情况核查中。

  注2:公司原向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后由于升达集团整体受让公司林业资产,借款由升达集团承担。2018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由于未能按时偿还,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起诉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2,656.25万元,或涉及升达集团资金占用情况,在核查中。

  注3:2016年9月,公司与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借款金额为2,871.61万元,公司于2016年12月将林业资产整体转让给升达集团时,上述负债由升达集团承担。2018年7月27日,因升达集团未按期支付租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租金,或涉及升达集团资金占用情况,在核查中。

  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仍在深入自查当中,一经查明公司将在第一时间报告贵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形成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2018年上市后市场和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应对调整,导致公司投资的资产效率低下,以致大量投资无法产出利润发展战略的失误,导致公司投资的资产效率低下,以致大量投资无法产出利润,无法支撑公司业绩,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公司决定改变主业,遂对公司进行剥离重组。

  由于升达集团对剥离款项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对金融环境过于乐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完成公司的剥离重组,违规为升达集团借款提供担保以解决其向公司支付剥离资产的对价,由于2017年下半年金融环境与金融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升达集团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升达集团无法到期归还借款,导致公司资金被贷款方扣划而形成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公司2018年重组失败复牌后,公司股价于2018年6月15日复牌后连续6个跌停板,导致升达集团质押给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面临平仓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公司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获取资金解决其部分补仓资金。

  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制约机制和公司内部控制不到位而造成的。

  四、公司公告,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对升达集团的资产进行诉讼保全。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对控股股东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请说明上述安排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并说明是否已覆盖所有责任方,是否存在其他应采取未采取的清欠解保措施。请公司独立董事、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与升达集团已委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办理升达集团控股子公司相关股权质押给公司事宜,具体事项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承办。同时,升达集团已与公司签订《关于资产剥离后续遗留问题之协议书》,约定升达集团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就公司为升达集团向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8日

本版导读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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