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09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18-009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0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高新区明珠路38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其东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程厚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方燕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舟容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隽律师、周宇斌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18-01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累计收到政府补助共计1936.60万元人民币,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累计为626.6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1310.00万元。具体如下: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的类型。公司确认其中626.60万元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计入当期损益;其中1310.00万元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计入递延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报备文件

  1、上述政府补助相关政府批文或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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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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