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8-10-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法院传票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本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浙0103民初5424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传票所附文件记载:2018年1月,马文萍向被告之一王进飞先生(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并支付3000万元。2018年8月,马文萍与原告黄译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到期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转让给原告。《借款合同》中显示本公司与王进飞先生为共同借款人。根据附件中《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关于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

  1、至本公告日,公司共收到与股东王进飞先生、帝奥控股相关民间债务纠纷8起诉讼案件,诉讼涉及总金额7.44亿元。公司已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8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2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收到法院传票事项的公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事项的公告》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上述公告中所涉诉讼事项的相关合同、协议中所使用的本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皆系伪造。本公司针对上述所涉诉讼事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司法部门申请对相关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2、至目前,因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母公司共有五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司法冻结额度为1.016亿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533.53万元。本公司母公司目前不从事具体产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和销售,具体业务均由各控股子公司进行,因此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公司的其他账号仍在正常使用。同时因债权人司法财产保全,查封本公司持有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本公司名下位于通州开发区权证为15116389B、15116390B、15116391B、15116392B号房产,上述股权及房屋产权的查封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3、上述相关法律诉讼将按法院程序积极推进,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早日消除法律纠纷。

  三、公司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说明

  1、根据王进飞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提供的情况说明,王进飞及帝奥控股的借款及担保所涉本公司的印章均为其于2017年底私刻的公章和法人章。

  2、经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执行,从未向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过任何担保事项或财务资助,也从未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借款担保;从未与因债务纠纷起诉本公司的南通亚伦家纺置业有限公司、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方文校、刘斌、袁绪胜、蔡远远、黄译等签订任何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或协议。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本版导读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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