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停牌、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全资子公司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2018-10-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15日起因重整事项停牌,直至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后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2018年9月30日,公司管理人与泸天化集团、江苏富邦、天乇公司三家公司签署《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框架协议》,就本次重整投资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因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尚未届满,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重整计划执行未能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完成,则公司将存在因重整计划执行不能导致重整失败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及重整进展

  (一)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6月29日,泸州中院裁定批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18年9月26日下午15:00时,评标委员会经审议最终表决同意由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江苏天华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富邦”)及四川天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乇公司”)组成的联合投标人作为泸天化股份重整投资人。在完成评标委员会评选过程之后,公司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27日向泸天化集团、江苏富邦、天乇公司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投标人发出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函,确认联合投标人中标并成为上市公司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

  2018年9月30日,公司管理人与泸天化集团、江苏富邦、天乇公司三家公司签署《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本次重整投资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协议,泸天化集团、江苏富邦、天乇公司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股票受让价款0.4935亿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或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票受让价款15.9565亿元;在投标阶段缴纳的保证金0.5亿元继续作为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转为第二期股票受让价款。公司管理人将根据股票受让价款支付情况,协助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相应数量股票。

  截止目前,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二)全资子公司和宁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4日,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泸州中院已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作出(2017)川05破4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和宁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和宁公司重整程序。

  截至目前,和宁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二、停牌期间的工作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密切关注重整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风险提示

  (一)股票停牌后无交易机会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时向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同时本次重整停牌至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仍未复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若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的下一会计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恢复股票上市条件,或者公司恢复股票上市申请未被交易所受理或该申请未获得交易所核准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若公司出现上述情况公司股票将无交易机会。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四)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8日

本版导读

2018-10-09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