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09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3508 证券简称:思维列控 公告编号:2018-086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16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回复。现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回复并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报材料之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8 证券简称:思维列控 公告编号:2018-087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7日在公司东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欣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中有关“扣非后利润”的具体核算方法的补充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本次重组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的议案》。

  鉴于“大华审字[2018]009057号”《审计报告》以及“大华核字[2018]003397号”《审阅报告》的有效期已届满,因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18]009990号”《审计报告》及“大华核字[2018]004374号”《审阅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南蓝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161号)以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公司修订了《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8 证券简称:思维列控 公告编号:2018-088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7日在公司东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骆永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参加表决的监事分别为:骆永进先生、胡春玲女士、王培增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中有关“扣非后利润”的具体核算方法的补充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本次重组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的议案》。

  鉴于“大华审字[2018]009057号”《审计报告》以及“大华核字[2018]003397号”《审阅报告》的有效期已届满,因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18]009990号”《审计报告》及“大华核字[2018]004374号”《审阅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南蓝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161号)以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公司修订了《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8 证券简称:思维列控 公告编号:2018-089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维列控”)已于2018年5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18年7月30日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赵建州先生、西藏蓝信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蓝信”)分别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

  2018年10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协议各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内容补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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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8 证券简称:思维列控 公告编号:2018-090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4日公告了《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8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16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及更新后的财务数据,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回复,并对《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补充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009932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9990号”审计报告以及“大华核字[2018]004374号”审阅报告,本报告书对2018年1-6月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补充披露。

  2、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对思维列控与赵建州、西藏蓝信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3、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李欣、郭洁、王卫平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未来12个月内向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计划、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李欣、郭洁、王卫平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4、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三、本次交易标的最近3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IPO申请文件和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之“(三)蓝信科技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比较”中补充披露了蓝信科技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比较情况。

  5、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详细情况”之“(二)西藏蓝信”中补充披露了西藏蓝信报告期内历次股权转让详细情况、西藏蓝信股东变更登记的进展、西藏蓝信内部实际控制关系、本次股权转让是否构成股份支付、西藏蓝信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6、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 发行股份的情况”之“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之“(一)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计划和预期收益”、“(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三)其他信息”中补充披露了募投项目投资明细、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及具体测算过程、募投项目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对标的资产收益法评估及业绩承诺的影响、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及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7、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五)利润承诺、业绩补偿及奖励安排”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五)利润承诺、业绩补偿及奖励安排”中对蓝信科技2019-2021年业绩承诺可实现性、累计补偿安排的原因及是否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补偿计算方法是否有利于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了补充披露。

  8、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设立及历史沿革”之“(二)蓝信科技历史上VIE协议控制架构”中补充披露了蓝信科技符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要求的相关信息、蓝信科技终止境外上市的原因、LSL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及合规情况、LSL公司股东未及时办理外汇变更登记的原因及可能的影响。

  9、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设立及历史沿革”之“(二)蓝信科技历史上VIE协议控制架构”中对智基投资回购价格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LSL获得SFML控制权的价格、LSL未回购普凯投资所持优先股的原因、LSL与境内SFML持有蓝信科技股份的关系、截至目前普凯投资持股架构拆除情况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SFML持有的蓝信有限的股权比例的合理性、前次上市公司收购时的收益率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10、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三、本次交易标的最近3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IPO申请文件和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之“(二)交易标的IPO被否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代持发生时与解除时对应的出资权益是否一致、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五)主要的经营模式”中补充披露了蓝信科技获取客户资源的主要方式及其稳定性。

  11、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蓝信科技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之“(一)主要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房屋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情况、自有房产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进展、自建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即移交使用的原因、如被行政处罚对蓝信科技生产经营和本次交易的影响及相应解决措施、租赁房产是否存在违约或不能续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租赁瑕疵事项对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持续经营的影响、督促赵建州履行相关承诺的切实可行措施。

  12、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九)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中对标的资产有无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被调查的情况、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如未来出现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了补充披露。

  13、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之“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董事会对蓝信科技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之“(五)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中补充披露了协同效益对收益法评估值的影响、是否构成对未来业绩的承诺;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目的”之“(一)市场与产品协同”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与蓝信科技的BTM、LKJ系统、调车防护、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机车MITS等产品搭配销售的可能性以及相关政策对预计协同效应的影响,LKJ列控系统二次开发、动车组MITS和机车MITS产品设计的进展情况及是否符合预期、相关研发是否存在技术障碍以及对未来协同效应的影响;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目的”之“(五)智能制造协同”中补充披露了利用上市公司剩余产能承接蓝信科技全部生产业务的可行性以及商业合理性;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十一、本次交易对蓝信科技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是否可能导致蓝信科技面临客户或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及有无有效应对措施。

  14、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设立及历史沿革”之“(一)蓝信科技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中对以2014年10月南车华盛入股价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上述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西藏蓝信、SFML、南车华盛、张华的持股时间、持股成本、按各自股份被收购对价计算的总收益率和年化收益率进行了补充披露。

  15、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十、本次估值与前次估值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中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前次收购作价与本次交易作价出现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十二、上市公司分步收购蓝信科技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中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分步收购蓝信科技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及计算过程、相关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股权和组织结构图”之“(六)蓝信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补充披露蓝信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之“(三)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16、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十一、本次交易对蓝信科技的影响”之“(三)本次交易对蓝信科技原有DMS系统车载设备业务销售的影响”中对本次交易是否对蓝信科技原有DMS系统车载设备业务销售产生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

  17、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六)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之“4、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对蓝信科技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铁路系统客户分级采购权限,未将铁路系统客户合并列示的原因,招投标履行情况以及铁路总公司对EOAS系统车载设备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可持续性、截至目前同类产品竞争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一)主要资产负债构成”之“1、资产结构分析”之“(1)流动资产”之“5)存货”对蓝信科技提前发货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18、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六)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之“3、主要客户群体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对蓝信科技地面数据中心、列控数据无线传输管理系统、信号动态监测系统等产品的销售单价波动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19、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董事会对蓝信科技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之“(六)交易标的定价公允性分析”中对蓝信科技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补充披露。

  20、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蓝信科技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二)收益法”之“3、评估预测说明”之“(1)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测”及“(2)主营业务成本的预测”中2018年4-12月预测数据的可实现性、结合可比案例分析预测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进行补充披露。

  21、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蓝信科技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二)收益法”之“3、评估预测说明”之“(1)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测”中对DMS系统车载设备和EOAS系统车载设备新增动车组列装需求和存量动车组到期更换需求的相关预测依据及过程、预测单价稳定的合理性进行补充披露。

  22、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董事会对蓝信科技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之“(二)交易标的评估的合理性分析”中对收益法评估时是否考虑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协同效应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23、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蓝信科技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二)收益法”之“3、评估预测说明”之“(2)主营业务成本的预测”中对蓝信科技主营业务成本的预测依据和过程、预测毛利率水平的可实现性以及保持基本稳定的合理性进行补充披露。

  24、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蓝信科技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二)收益法”之“3、评估预测说明”之“(5)人力资源中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等的预测”、“(6)销售费用的预测”、“(7)管理费用历史年度数据及未来预测”中对蓝信科技2018年4-12月人力资源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可实现性;人力资源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明细、预测过程、依据及合理性;未来年度期间费用预测的谨慎性进行补充披露。

  25、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蓝信科技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二)收益法”之“3、评估预测说明”之“(9)营业外收入的预测”中对本次评估预测营业外收入的合理性进行补充披露。

  26、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蓝信科技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二)收益法”之“3、评估预测说明”之“(13)追加资本估算”及“(17)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价值”中分别对2018年4-12月预测营运资金追加额的可实现性、最低现金保有量的预测依据和过程以及溢余资金余额的合理性进行补充披露。

  27、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蓝信科技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二)收益法”之“3、评估预测说明”之“(15)折现率的确定”中对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折现率选取的合理性进行补充披露。

  28、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一)主要资产负债构成”之“1、资产结构分析”之“(1)流动资产”之“2)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对蓝信科技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收入确认政策和信用政策以及应收账款规模、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29、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一)主要资产负债构成”之“1、资产结构分析”之“(1)流动资产”之“5)存货”对蓝信科技存货余额、存货周转率变动情况,发出商品主要客户情况,存货盘点及监盘情况以及存货坏账计提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30、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一)主要资产负债构成”之“1、资产结构分析”之“(1)流动资产”之“5)存货”对蓝信科技解决提前发货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提前发货产品后续合同补签情况,提前发货管理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发出商品后若无法签署合同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31、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一)主要资产负债构成”之“1、资产结构分析”之“(2)非流动资产”对蓝信科技固定资产规模合理性、与公司业务规模匹配性、折旧计提与同行业是否相符进行了补充披露。

  32、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一)主要资产负债构成”之“2、负债结构分析”之“(1)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对蓝信科技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金额合理性、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力按时付款的情形进行了补充披露;以及“(2)预收账款”对蓝信科技预收账款规模合理性、与业务的匹配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33、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分析”对蓝信科技报告期内各产品贡献收入与产品价格、销量的匹配性,主要产品贡献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34、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对蓝信科技能否将产品成本转移给下游客户,现有的采购流程、采购定价、销售模式、销售定价等方面管理能力是否足以保证蓝信科技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未来CTCS-3级动车组的DMS系统车载设备销售计划、是否影响蓝信科技的盈利能力进行了补充披露。

  35、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三)主营业务毛利构成及毛利率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对蓝信科技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一致进行了补充披露。

  36、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对蓝信科技管理费用占收入比例逐年上升的合理性、研发费用支出与未来经营需要和产品升级的匹配性、各项期间费用规模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37、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IPO时所作承诺、承诺履行情况及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是否存在因实施本次交易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38、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之“(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之“1、主要资产及构成分析”对蓝信科技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商誉的计算过程、金额和确认依据、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应对商誉减值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39、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二)财务指标分析”之“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对蓝信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与蓝信科技业务模式的匹配性、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等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8 证券简称:思维列控 公告编号:2018-091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维列控”)实际控制人李欣、郭洁、王卫平已于2013年7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公告日,李欣、郭洁、王卫平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1,996,000股、40,008,000股、27,997,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3.75%、25.01%、17.50%,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6.25%,且均不存在股权质押情形。

  根据公司于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李欣、郭洁、王卫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为47.18%。为进一步维持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李欣、郭洁、王卫平于2018年10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1、在三方持有思维列控股份期间,原《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本补充协议》)将持续有效,三方应持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以维持三方对思维列控控制权稳定。

  2、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三方均未有减持思维列控股份的计划或安排。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本版导读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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