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09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

  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和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的股权新增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塑米信息、能特科技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用担保公司”)因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存在合同纠纷,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玄武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支持信用担保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和能特科技的股权。

  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融资租赁”)因与冠福股份存在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平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津0101财保2号、(2018)津0101财保3号〕,支持东银融资租赁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和能特科技的股权。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已判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2018年9月1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未开庭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3、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且鉴于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

  银行帐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

  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近日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第一被告”)发生业务款项结算纠纷,向玄武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玄武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民事裁定书[2018]苏0102执保906号),支持中建材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银行账户。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用担保公司”)因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存在合同纠纷,向玄武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玄武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支持信用担保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能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

  二、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玄武区法院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就案号为(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原告信用担保公司诉被上海五天、告冠福股份、林文昌(以下简称“被告三”)的合同纠纷在其第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000万元、律师费45万元、违约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

  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1”)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9月13日,公司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二、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要内容

  下城区法院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就案号为(2018)浙0103民初4478号原告马文萍诉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3”)、林文昌(以下简称“被告4”)、林文智(以下简称“被告5”)、潘进喜(以下简称“被告6”)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其第十八号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3.4万元及利息15.33万元(利息按照年息24%,自2018年7月7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18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全部还款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4、被告5、被告6为被告1、被告2、被告3的还款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所涉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由被告承担;

  (4)本案所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4”)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寿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寿县法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就案号为(2018)皖0422民初2856号原告赵云龙诉被告俞新年(以下简称“被告1”)、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林文洪(以下简称“被告3”)、冠福股份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其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1、2偿还原告借款95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时);

  (2)依法判决被告1、2支付原告违约金237.5万元;

  (3)依法判决被告3、4对以上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湖南省高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就案号为(2018)湘民初字第66号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蔡佼骏、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供应链”)、冠福股份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在其321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同孚实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881,667元;

  (2)判决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按年利率13.2%,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决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00,000元;

  (4)判决被告同孚实业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是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5)判决被告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林文洪、上海五天、五天供应链对以上1至4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决原告对被告蔡佼骏质押的冠福股份(证券代码002102)37,000,000股股票、被告同孚实业以及被告冠福实业质押的五天供应链的股权享有质权,原告对以上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决被告冠福股份立即履行债权购买义务,向原告支付以上1至4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对应金额,并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购买的违约金;

  (8)判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青浦区法院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就案号为(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原告阚伟诉被告林文昌、上海五天、潘进喜、林福椿、林文智的民间借贷纠纷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第四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2)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

  (3)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及担保费用15850元;

  (4)判令五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4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泉州中院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民初1054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被告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通”)、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友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其审判庭第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22,910.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5日为252,580.57元,自2018年9月6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共计49,285,490.69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科盛公司、冠福实业、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德安、林友杉、林福椿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金汇通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5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泉州中院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民初1055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被告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公司”)、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友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其审判庭第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科盛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7,942,861.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5日为275,535元,自2018年9月6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科盛公司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共计58,228,396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冠福实业、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德安、林友杉、林福椿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科盛公司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4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4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黄孝杰、张光忠、詹驰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隐瞒董事会擅自

  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和担保

  等违规行为的声明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董事,基于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特向公司董事会声明如下:

  1、作为公司董事,截至公司披露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的公告披露日,我们从没有通过任何渠道获得上述控股股东违规事项的任何信息。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董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此,我们表示强烈的谴责。

  2、提请公司董事会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就上述违规事项的事实经过向公司做出具体汇报并对外公告,提请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3、提请公司董事会立即对公司公章使用与管理情况作出内部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董事会书面汇报。

  特此声明。

  声明董事:黄孝杰、张光忠、詹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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