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10-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专利号:201010105622.2)”的专利侵权纠纷,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2018)最高法民申5174号)。

  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28日和2018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m.cn)上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1)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2017-054和2018-017)。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再审当事人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研发楼 A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瑞发

  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闫福新(北京市磐华(上海)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二:深圳前海中集麒谷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宇

  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闫福新(北京市磐华(上海)律师事务所)

  2、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8幢15室

  法定代表人:韩智

  (二)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再审案件尚未开庭,最终审理结果尚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再审申请书》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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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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