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1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8-088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11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会主席谢荣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工作原因,谢荣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谢荣光先生将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谢荣光先生辞去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生效。在此之前,谢荣光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监事会主席职责。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监事、监事会主席的补选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谢荣光先生在担任监事、监事会主席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12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18年8月1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05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附反馈意见的要求,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作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或“申请人”、“收购人”)本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财务顾问,已会同申请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涉及需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会详细说明如下:

  一、申请文件显示,2017年12月28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关于无偿划转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同意将水电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划转完成后请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请你公司结合水电集团100%股权的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进展,及建工集团实际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的时点,补充披露:1)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时,是否已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 30%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建工集团、水电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时,是否已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1、建工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情况说明

  建工集团在本次交易中所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情况如下:

  (1)2017年12月8日,建工集团收到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国资委”)作出《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的通知》(粤国资函【2017】1381号)(以下简称“《重组方案批复》”),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粤水电”)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收到水电集团向上市公司发出《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改革重组的告知函》告知《重组方案批复》的有关情况。

  (2)2017年12月28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粤国资函【2017】1494号),同意将水电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建工集团,上市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发出《关于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事项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广东省国资委作出本次无偿划转的批复情况。

  (3)2017年12月29日,建工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受让广东省国资委无偿划转的水电集团100%股权。2018年1月2日,水电集团完成了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出资人变更为建工集团,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同时,建工集团聘请财务顾问、律师等中介机构编制收购报告书等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材料,通过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公告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声明“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

  (4)2018年7月6日,建工集团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材料,并通过上市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公告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5)2018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050号),建工集团收到后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于2018年8月4日发出《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本次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并收到《反馈意见》的情况。

  2、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时,是否已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018年1月2日,水电集团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其出资人变更为建工集团,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建工集团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聘请财务顾问及律师等中介机构编制了收购报告书等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材料,并通过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披露了《收购报告书(摘要)》,于2018年7月6日向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文件。建工集团在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后,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建工集团在实际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后,已就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履行了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经核查,律师认为,建工集团在实际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后,已就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履行了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二)建工集团、水电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建工集团、水电集团实施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涉及的《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本次交易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本次收购导致建工集团在粤水电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根据上述《证券法》第九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工集团有依法向粤水电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为免于向粤水电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建工集团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2017年12月28日,建工集团及水电集团获得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的《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粤国资函【2017】1494号),上市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发出《关于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事项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水电集团于2018年1月2日完成了变更出资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建工集团于1月5日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摘要)》,2018年7月6日通过财务顾问向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建工集团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就上述事项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存在申报时点滞后的情形。对此,2018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向建工集团出具《关于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对其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收购导致建工集团在上市公司粤水电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工集团有依法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

  (2)本次收购系根据广东省国资委2017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粤国资函【2017】1494号),将水电集团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至建工集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3)建工集团在实际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后,就其通过水电集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控制上市公司粤水电35.37%股份的事项履行了相关的报告、公告义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建工集团出具《警示函》,对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核查,律师认为:

  (1)本次收购导致建工集团在上市公司粤水电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工集团有依法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

  (2)本次收购系根据广东省国资委2017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粤国资函【2017】1494号),将水电集团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至建工集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3)申请人建工集团在实际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后,就其通过水电集团、建科院控制上市公司粤水电35.37%股份的事项履行了相关的报告、公告义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建工集团出具《警示函》,对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二、申请文件显示,本次收购后,建工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同时,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同属土木工程建筑业,在工程施工、水力发电、产品销售、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上存在一定重合。建工集团承诺将于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整合)逐步减少双方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要求,完善并补充披露建工集团拟采取的解决同业竞争具体方案及相应进度安排。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建工集团已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了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以下将进一步分析双方存在业务重合的具体情况,并对收购报告书进行补充披露:

  收购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建筑工程、水电投资建设与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物业管理及相关科研、制造和工程专业技术服务四大版块,涵盖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地基基础、市政公用、道路桥梁、水利水电、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建筑构件、建筑机械、科技研发、物业管理等。

  粤水电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工程施工、清洁能源发电、产品销售及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业务,其中:工程施工业务主要包括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业务;清洁能源发电主要为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发电;产品销售主要为钢结构产品,包括塔筒、水工闸门等;勘察设计主要为水利行业、风力发电、工程勘察方面;咨询服务主要为规划咨询、项目科研咨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面。

  收购人与粤水电主营业务同属土木工程建筑业,在主营业务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施工

  收购人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及基础工程施工等领域与粤水电存在业务重合。

  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申请人与粤水电在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基础工程施工领域重合的区域分布在除江门市外的广东省各地市及甘肃、贵州、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江西、山东、四川、云南等省份。

  在上述期限和区域内,申请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与粤水电共同响应招标方发出项目投标的情况。该类投标项目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均有第三方参与,参与各方独立报价、独立施工,定价公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水力发电

  收购人子公司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现有2家水电站以BOT模式运营,分别将于2031年及2047年将经营权移交给政府,而粤水电的水电站是自行投资开发和收购取得,经营期限均为50年,双方的水力发电业务在现阶段存在重合。

  3、产品销售

  收购人下属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机电”)与粤水电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晋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丰实业”)均持有水工金属结构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业务均涉及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在产品销售业务领域存在重合。其中:

  源天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62,474万元及27,550万元,其金属结构产品均使用在自行承接的水工金属结构专业分包工程中,均为工程内部配套使用,未对外销售。

  江海机电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683万元及1,475万元,其在向自行开拓客户销售产品的同时,也向粤水电供应部分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粤水电及其子公司晋丰实业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24,431.14万元及18,060.12万元。晋丰实业近年主要是为母公司粤水电总承包的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和北江(韶关至乌石)航道扩能升级工程孟洲坝枢纽二线船闸工程做内部配套产品,极少单独从事对外销售,近两年未承接其他客户业务。

  4、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

  收购人下属子公司建科院与粤水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广东粤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上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业务范围方面,建科院主要从事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方面的勘察设计及咨询服务,涉及少量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粤水电及其子公司则主要从事水利水电、风力发电及新能源发电的工程咨询设计,岩土工程勘测等业务。双方在主营业务上存在较大区别。

  业务规模上,建科院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实现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收入分别为51,686.65万元及23,544.83万元,而粤水电及其子公司实现的收入分别为2,760.73万元及2,541.03万元。建科院业务规模远大于粤水电的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业务规模。

  业务主要开展区域方面,建科院及粤水电的主要业务开展区域在广东省内存在一定重合。

  (二)建工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由于建工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同属土木工程建筑业,在工程施工、水力发电、产品销售、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上存在一定重合,为解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粤水电之间产生的同业竞争情形,建工集团于2018年6月29日出具了《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整合)逐步减少双方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建工集团于2018年9月11日出具了修订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进一步补充承诺如下:“对于建工集团及其控制的除粤水电(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目前与粤水电重合的业务,建工集团将于本次无偿划转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不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通过剥离、处置或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减少双方的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同业竞争。因目前尚未制定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建工集团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将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根据上述承诺,建工集团已明确于本次无偿划转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逐步减少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但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方案及时间安排,主要原因为:

  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7】355号)原则同意的重组方案,建工集团完成本次收购后,还会优化整合内部资产及资源、剥离非主营业务,最后再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同业竞争问题也将得到最终解决。对此,建工集团需要对内部资产及业务进行梳理及重整,对拟剥离资产制定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对拟注入资产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解决产权、资产等方面问题,由于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及业务板块较多且复杂,完成上述工作所需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且具体的方案及时间安排还需要获得广东省国资委核准后才能明确。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建工集团已于2018年6月29日对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承诺函,并于2018年9月11日修订承诺进一步明确于本次无偿划转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不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通过剥离、处置或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减少双方的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同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需要建工集团开展对内部资产及资源整合、剥离非主营业务、完善拟注入资产等一系列工作,而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及业务板块较多且复杂,完成上述工作所需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且具体的方案及时间安排还需要获得广东省国资委核准后才能明确,因此建工集团目前尚未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及时间安排,但承诺将在五年内最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将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及报告义务。

  经核查,律师认为,建工集团已于2018年6月29日对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承诺函,并于2018年9月11日修订承诺进一步明确于本次无偿划转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不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通过剥离、处置或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减少双方的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同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需要建工集团开展对内部资产及资源整合、剥离非主营业务、完善拟注入资产等一系列工作,而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及业务板块较多且复杂,完成上述工作所需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且具体的方案及时间安排还需要获得广东省国资委核准后才能明确,因此建工集团目前尚未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及时间安排,但承诺将在五年内最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将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及报告义务。

  

  ■

  财务顾问主办人:王文辉 许剑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1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申请人或收购人)的委托,就其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使得建工建团通过水电集团间接持有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34.53%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的有关事项,已于2018年7月5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050号,以下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针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建工集团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1:申请材料显示,2017年12月28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关于无偿划转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同意将水电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划转完成后请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请你公司结合水电集团100%股权的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进展,及建工集团实际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的时点,补充披露:(1)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时,是否已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建工集团、水电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时,是否已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1. 建工集团在本次收购中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经核查,建工集团在本次收购中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情况如下:

  (1) 2017年12月8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粤国资函[2017]1381号《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将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函[2017]3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重组方案批复》)转发予建工集团、水电集团要求贯彻落实。

  上市公司粤水电于2017年12月11日发布《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0),公告收到水电集团向上市公司发出《关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改革重组的告知函》告知《重组方案批复》的有关情况。

  (2) 2017年12月28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粤国资函[2017]1494号《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该批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重组方案批复》,同意将水电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建工集团,划拨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粤水电于2017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事项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公告广东省国资委作出本次无偿划转的批复情况。

  (3) 2017年12月29日,建工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受让广东省国资委无偿划转的水电集团100%股权。截至2018年1月2日,水电集团完成了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水电集团出资人变更为建工集团,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

  同时,建工集团确定对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委托关系,组织编制收购报告书,并通过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公告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摘要》);建工集团并已在《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声明,“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

  (4) 2018年7月6日,建工集团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次申请的申请材料,并通过上市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公告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5) 2018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反馈意见通知书》,建工集团收到后通知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于2018年8月4日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1),公告本次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并收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2. 建工集团已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情况

  2017年12月11日,上市公司就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重组方案批复》发布公告;2017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就广东省国资委作出《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发布公告。

  2018年1月2日,水电集团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出资人变更为建工集团,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2018年1月5日,建工集团通过粤水电发布《收购报告书摘要》,建工集团并已在《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声明,“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2018年7月6日,建工集团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

  综上,本所认为,建工集团已就其因本次无偿划转而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事项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

  (二) 建工集团、水电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1.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基于上述规定,就本次收购:

  (1) 本次收购导致建工集团在粤水电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根据上述《证券法》第九十六条、《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建工集团具有依法向粤水电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为免于向粤水电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建工集团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2) 本次收购系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水电集团100%股权而使建工集团通过水电集团间接持有粤水电34.53%股份,根据上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因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建工集团间接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比例超过30%、可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建工集团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粤水电股份,应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2. 建工集团、水电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建工集团及水电集团获得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的《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粤国资函[2017]1494号);上市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发出《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事项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由于建工集团与水电集团重组所涉事项工作量较大,为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水电集团于2018年1月2日完成了本次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建工集团于2018年1月5日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摘要)》,于2018年7月6日通过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建工集团已就因本次无偿划转而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事项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但未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存在申请时间滞后的情形。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18年8月31日向建工集团出具《关于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对其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本次收购导致建工集团在粤水电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根据上述《证券法》第九十六条、《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建工集团具有依法向粤水电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为避免向粤水电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建工集团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2. 本次收购系因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建工集团间接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比例超过30%,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

  3. 建工集团已就其因本次无偿划转而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事项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省监管局对建工集团出具《警示函》,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问题2:申请文件显示,本次收购后,建工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同时,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同属土木工程建筑业,在工程施工、水电发电、产品销售、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上存在一定重合。建工集团承诺将于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财务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整合)逐步减少双方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要求,完善并补充披露建工集团拟采取的解决同业竞争具体方案及相应进度安排。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建工集团此前承诺情况

  经核查,建工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粤水电主营业务同属土木工程建筑业,在工程施工、水力发电、工程机械产品销售、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业务上存在一定重合。为解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粤水电之间产生的同业竞争情形,建工集团已于2018年6月29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于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整合)逐步减少双方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等安排作出承诺。

  (二) 建工集团对有关承诺完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建工集团于2018年9月11日出具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对于建工集团及其控制的除粤水电(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目前与粤水电重合的业务,建工集团将于本次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不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通过剥离、处置或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减少双方的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因目前尚未制定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建工集团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将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2、股权划转完成后,建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如发现任何与粤水电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粤水电。如粤水电放弃前述新业务机会,建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可以自行经营有关新业务,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粤水电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可自行决定何时享有下述权利(同时或择一均可):(1)一次性或多次向建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收购前述新业务中的资产及/或业务。(2)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建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经营的与前述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3、股权划转完成后,建工集团保证不在新的业务领域与粤水电产生同业竞争情形。

  4、建工集团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粤水电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粤水电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上述承诺于建工集团对粤水电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建工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粤水电造成损失,建工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建工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建工集团已明确于本次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逐步减少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7]355号)原则同意的重组方案,建工集团完成本次收购后,还需优化整合内部资产及资源、剥离非主营业务,再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最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对此,建工集团需对内部资产及业务进行梳理及重组,对拟剥离资产制定处置方案,对拟注入资产需进一步规范解决产权、资产等方面问题,而由于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及业务板块多且所涉事项复杂,完成上述工作所需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且具体的方案还需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准后才能明确,因此目前尚未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及时间安排,建工集团已承诺在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将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三) 核查意见

  经核查,建工集团已于2018年6月29日对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承诺函,并于2018年9月11日修订承诺,进一步明确于本次无偿划转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不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通过剥离、处置或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减少双方的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同时,由于解决该同业竞争问题需要建工集团开展对其内部资产及资源整合、剥离非主营业务、进一步规范拟注入资产等一系列工作,而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及业务板块多且所涉事项复杂,完成上述工作所需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且具体的方案还需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准后才能明确,因此建工集团目前尚未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时间表,但建工集团已承诺在完成本次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最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承诺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本所认为,建工集团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赖江临 王 鹏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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