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1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80

  债券代码:145862 债券简称:17银河F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第五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2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及代码:17银河F9(145862)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2年,发行规模40亿元,票面利率为5.03%。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日:2018年10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7年11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9日

  (二)付息日:2018年10月22日

  三、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03%,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30元(含税)。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郁军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联系人:魏晓辉

  联系电话:010-65608490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81

  债券代码:145048 债券简称:16银河F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9日

  ●债券停牌日:2018年10月22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8年10月24日

  ●债券摘牌日:2018年10月24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银河F2(145048)。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2年,发行规模40.00亿元,票面利率为3.15%。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兑付日:2018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11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停牌日、付息兑付日和摘牌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9日

  (二)停牌日:2018年10月22日

  (三)付息兑付日:2018年10月24日

  (四)债券摘牌日:2018年10月24日

  三、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3.15%,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50元(含税),兑付利息及本金共1031.50元(含税)。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郁军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郁军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704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联系人:王丽卉

  联系电话:0755-83276632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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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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