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深仲受字第1575号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2018-10-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被申请人”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1575号的《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2017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为支持公司营运资金及支付投资项目价款的需求,公司向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瑞-诺赢招财猫稳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瑞基金”或“申请人”)申请2亿的委托贷款,中瑞基金将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上述贷款进行放款,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编号:2017-119)。

  2018年7月,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定于2018年9月4日15时在其第五仲裁庭(13楼)开庭审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17-133)及《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暨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50)。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1,200,000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327,600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99,81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所裁义务。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尚未收到其他诉讼、仲裁文书,如收到其他法律文书,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决书,经初步测算,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100万元。

  本仲裁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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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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