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1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8-167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1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25,613,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12%。

  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248,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25,229,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38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613,5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8,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613,5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8,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陈莹莹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8-168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关于部分股权办理补充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补充质押的具体情况

  ■

  二、本次补充质押的办理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股票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该部分股权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三、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持有公司股份581,930,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8%。其中已累计质押股份485,720,799股,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83.47%,占公司总股本的31.70%。

  四、本次补充质押的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本次股票质押是对前次股票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新沂必康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未来其股权变动如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补充质押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8-169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必康股份”)于2018年10月11日收到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出具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换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通知》。中德证券作为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原指定蒋爱军女士和蒋中杰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该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完成,目前正处于持续督导期。

  现由于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蒋爱军女士离职,不能继续担任本公司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保证本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德证券授权王文奇先生自2018年10月8日起接替蒋爱军女士担任本公司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继续履行剩余督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事宜。王文奇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变更后,本公司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蒋中杰先生和王文奇先生。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王文奇先生简历

  王文奇先生,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从业人员,金融学硕士。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方正电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信重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梅花生物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山西三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九九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等。

本版导读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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