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中铁中宇(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事项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中铁中宇(山东)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中宇(山东)能源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出具的49张商业承兑汇票;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与被告曾就产品采购产生商业纠纷。被告声称其为国务院直属国企,由央企中核集团控股,从工商网站显示的也是如此。被告持有原告的49张商业承兑汇票(每张面值人民币100万元)。
但2018年2月6日,中核集团发表声明,中国华宇(被告上级母公司)不是其出资设立的公司,并称华宇公司以中核集团下属公司名义开展经营业务,给中核集团造成了负面影响。
有鉴于此,双方的商业往来并未展开,被告亦未返还原告相关票据。
综上所述,在寻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2018)浙0503民初3388号案件追加第三人的申请
1、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申请事项:请求追加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8)浙0503民初3388号案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申请理由:申请人与中铁中宇(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浙0503民初3388号。现申请人得知相关涉案票据目前持有人为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追加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追加第三人申请》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