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10-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胜诉,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14,682,310.43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判决公司胜诉,执行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基本无可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第一轮执行程序,公司拟继续申请恢复执行。公司已在之前会计年度已对被告拖欠货款事项累计按80%比例计提了坏帐准备,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18年10月10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收到《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427执632号,关于公司对广州市安福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安福”或 “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广州安福支付公司货款14,682,310.43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主张,2017年8月23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民事案件,并于2018年1月1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闽0427民初1890号,判决公司胜诉。

  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2018年1月18日分别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7)、《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1)。

  二、案件执行情况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判决公司胜诉的(2017)闽0427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安福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

  三、执行裁定情况

  2018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427执632号,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了被执行人广州安福名下少量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四、该裁定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持续措施

  1、公司之前会计年度已对被执行人拖欠货款事项累计按80%比例

  计提了坏帐准备,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为充分保证生效判决效力,尽量减少损失,公司正准备申请

  恢复执行,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踪落实案件进展,并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五、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427执632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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