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8-10-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阳光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或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拟于2018年10月29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本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以增持实施期间的公司总股本计算)。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或其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

  截止本公告日,阳光集团、东方信隆及康田实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57,827,7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增持人实际控制的主体或关联主体若有增持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均属于增持人范畴,应遵守本公告披露的相关承诺和义务。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增持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8年10月29日起)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本公告所述增持行为不包括增持人到期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若有)。

  三、增持数量:

  不少于本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以增持实施期间的公司总股本计算)。

  四、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五、增持实施条件: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本次增持实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增持人就未来的增持行为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拟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次增持拟于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增持人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亦继续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增持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人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除外(若有)。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增持计划若实施过程中出现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完成增持计划等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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