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8年11月9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3:00至2018年11月13日下午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1,215,502,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15,464,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4人,代表股份6,108,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70,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

  3、公司8名董事、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马骍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15,50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6,108,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15,50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6,108,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15,50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6,108,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15,50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6,108,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加大土壤调理剂推广并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15,50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6,108,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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