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562号22楼(近龙华中路,绿地缤纷城)。

  4、大会召集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大伦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9,271,0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9.157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9,252,79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9.141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21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56%。

  4、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21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6%。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55,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62%;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55,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62%;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充修改〈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55,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62%;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杰军律师、谷亚韬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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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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