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B53版)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力争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销的风险。
3、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通过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持续开拓市场等为经营抓手,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六、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20 证券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18-047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编制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说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20 证券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18-048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工
及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
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募集资金结项项目名称:年产350万台高效节能压缩机电机项目
● 结余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
● 结余募集资金金额:258.65万元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及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350万台高效节能压缩机电机项目”已建设完毕,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将该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4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6号),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9.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4,8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745.4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7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4月25日全部到位,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JNA50353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二、本次完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年产350万台高效节能压缩机电机项目已经全部建成,建成后已形成年产200万台冰箱压缩机电机、100万台轻型商用压缩机电机、50万台重型商用压缩机电机的生产能力。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额12,685.40万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累计使用金额12,101.58万元,账户余额606.60万元(含利息收入),其中347.95万元为项目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后续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安排支付,剩余项目结余资金为258.65万元,占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额的比为2.04%。
三、结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扣除掉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后,项目结余资金258.65万元。公司拟将该部分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公司本次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结余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后,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完工后已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可以建设完工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相关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发表专门意见:
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完工的结余募集资金及孳生利息用于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是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完工的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20 证券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18-049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 和“压缩机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完工日均延期至2019年6月30日。除前述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4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6号),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9.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4,8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745.4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7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4月25日全部到位,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JNA50353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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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进度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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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18年9月30日,年产350万台高效节能压缩机电机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606.60万元(含利息收入),其中347.95万元为项目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后续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安排支付,剩余项目节余资金为258.65万元。
二、募投项目拟延期的具体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和“压缩机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预计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前景,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企业的利益,决定将上述两个项目完工日延期至2019年6月30日。
三、募投项目拟延期的原因
截至2018年9月30日,“年产150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已投入4,091.22万元,已形成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产能80万套。公司充分考虑了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市场前景及需求,放缓了该项目的建设进度。为了更好地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过谨慎的研究论证,项目完工日延期至2019年6月30日。
截至2018年9月30日,“压缩机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投入669.61万元,购置设备已投入使用。研发中心建设剩余所需研发设备及研发相关软件已在陆续购置中,但因部分实验设备需要定制,且研发设备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特点,故设备尚未全部采购、安装及调试到位。鉴于以上原因,公司经审慎研究后决定将该项目完工日延期至2019年6月30日。
四、募投项目拟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拟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本次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等客观因素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发表专门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主体、投资方向、投资总额以及建设规模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20 证券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18-050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报表格式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报表格式调整的议案》。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情况
1、调整原因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并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调整日期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但考虑到财务报表的信息披露时效性等实际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正式调整。
3、调整后的情况
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后,公司编制2018年第三季度及后续的财务报表将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科目的列报,并相应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数据: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利润表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二、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报表格式调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的公司会计报表格式调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 求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同意本次的公司会计报表格式调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 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20 证券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18-051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29日13 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29日
至2018年11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否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3、4、5、6、7、8、9、10、11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1、2、3、4、5、6、7、8、9、10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 年11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内容。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8、9、10、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办理登记;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和地点:2018 年 11 月 23 日及2018 年 11 月 26 日- 2018年 11月 28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4:30)到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嵊州市迪贝路 66 号公司证券事务部,邮政编码:312400
联系电话:0575-83368521
邮箱:info@dibei.com
联系人:邢懿烨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