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8年11月12日15:00~2018年11月13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15:00~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桑达科技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周剑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2,339,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6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2,339,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66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

  *注:

  1 本表格项下,“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 本表格项下,“中小投资者”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余松竹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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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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