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8-11-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信息”、“公司”或“发行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 年9 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9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特发转债”)。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及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社会公众投资者在2018年11月16日(T日)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原股东在2018年11月16日(T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 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本次发行申购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T日)9:15-11:30,13:00-15:00。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11月2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4、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果中止发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194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2,582.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5、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只数合并计算。

  重要提示

  1、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27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人民币41,94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4,194,000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特发转债”,债券代码为“127008”。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特发信息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6689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0070”,配售简称为“特发配债”。

  网上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5、公司股本总额为626,994,746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4,193,967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9%。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6、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0070”,申购简称为“特发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7、本次发行的特发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特发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9、投资者请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特发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特发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特发转债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特发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特发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8年11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上。投资者亦可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2、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长城证券”)将视需要在《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40.00万元,共计419.40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五年,即2018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00%。

  (3)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18年11月16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4)初始转股价格:6.7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转股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8年11月22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5月22日至2023年11月16日。

  (6)信用评级: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评级为AA。

  (7)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8)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5、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18年11月16日(T日)。

  6、发行对象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8年11月1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7、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特发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特发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特发信息”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668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公司股本总额为626,994,746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4,193,967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9%。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0070”,配售简称为“特发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特发信息”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0070”,申购简称为“特发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8、发行地点

  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9、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特发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特发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10、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41,94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2,582.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1、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2、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7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 P0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 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 P0 -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 P0 -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4、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5、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6、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7、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8、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特发信息股份数量乘以0.6689元(即每股配售0.6689元面值的可转债),再按每100元/张转换成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具体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7、发行方式(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2、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5日(T-1日)。

  (2)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时间:2018年11月16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9:15一11:30,13:00一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T日)9:15一11:30,13:00一15:00。配售代码为“080070”,配售简称为“特发配债”。

  (2)认购1张“特发配债”的认购价格为1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3)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特发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4)原股东持有的“特发信息”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5)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6)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7)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8)原股东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将股份划转至质押专户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网上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可联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网下行使优先认购权。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次特发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1940亿元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7、发行方式”。

  3、发行价格

  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4、申购时间

  2018年11月16日(T日)9:15一11:30,13:00一15:00。

  5、申购办法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1)申购代码为“070070”,申购名称为“特发发债”。

  (2)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出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确认不得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首次有效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18年11月16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2)申购日当日,网上投资者不需要缴纳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即可接收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7、投资者认购数量的确定方法

  申购结束后,深交所交易系统根据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特发转债张数,确定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特发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时,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张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张特发转债。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8、配号与抽签

  (1)申购配号确认

  2018年11月16日(T日)深交所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2)公布中签率

  特发信息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8年11月19日(T+1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公布网上中签率。

  (3)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18年11月19日(T+1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并于2018年11月20日(T+2日)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数量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特发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

  9、中签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18年11月20日(T+2 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张,可以不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只数合并计算。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果中止发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194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2,582.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8年11月15日(T-1日)14:00-16:0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rs.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1、发行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18楼

  联系人:张大军

  电话:0755-26506648

  传真:0755-2650680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电 话:0755-83868393

  传 真:0755-82717124

  发行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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