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8-12-0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就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以下简称“ATP”)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目前已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粤03民初4278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胡小泉、范克、郑起平

  (二)纠纷的起因与内容

  山东华泰于2002年11月组建了关于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研发项目组,研发工作于2004年5月正式结束,并在2004年7月发起ATP药品申报,在2005年4月1日收到国家药监局下发的ATP注册批文。ATP药品生产的专有技术主要是利用山东华泰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山东华泰下属研发团队的职务发明创造。2004年7月21日,胡小泉以其名义申请了名称为“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针剂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06年11月获得授权,授权后的专利名称为“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专利号为ZL200410024515.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经对比涉案专利与山东华泰研发、生产ATP药品的技术资料可知,两者内容几乎完全相同。

  范克作为山东华泰ATP药品研发组负责人,掌握ATP药品专有技术的全部核心信息。范克积极撮合山东华泰与胡小泉签订《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注册与经营合作协议》,帮助胡小泉获得接触ATP药品专有技术资料的便利条件,并违反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为胡小泉窃取并申请涉案专利提供技术支持。

  《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注册与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山东华泰自取得生产批件后5年,胡小泉具有ATP药品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2010年期满后,时任山东华泰总经理郑起平在明知专利技术应当归属山东华泰的情况下,违反山东华泰规章制度规定,越权与胡小泉签署了《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注册与经营补充协议》等协议,胡小泉在以上协议中明示其拥有涉案专利权,郑起平对此未作出制止行为,反而在违规签署的协议文件中确认胡小泉通过侵权获取的专利具备合法性,为胡小泉提供继续并扩大侵权的帮助。

  由于郑起平违规签署的上述协议文件确认了胡小泉享有涉案专利权的合法性,导致山东华泰后任总经理对涉案专利权归属产生重大误解,在此情况下组织山东华泰与胡小泉签署了《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约定胡小泉自2014年起至专利有效期止,将其拥有的涉案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每年支付专利授权使用费1400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山东华泰因支付专利授权使用费、保证金等费用共计损失74134829.4元。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山东华泰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山东华泰所有;

  2、判令胡小泉协助山东华泰办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变更手续;

  3、确认胡小泉、范克向山东华泰共同实施了侵犯山东华泰专有技术、公司商业秘密及专利申请权利的行为,郑起平就其帮助行为与胡小泉、范克构成共同侵权;

  4、判令胡小泉、范克共同赔偿山东华泰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74134829.4元,郑起平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判令胡小泉、范克、郑起平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等法院收取的费用)、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3民初4278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本版导读

2018-12-0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