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2018-12-05 来源: 作者: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国红先生、胡小周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76),王国红先生与一致行动人胡小周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05%),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

  2018年12月4日收到公司股东王国红先生《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王国红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880,000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王国红先生与公司董事长胡小周先生为一致行动人,胡小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586,700股,胡小周先生暂未发生减持情形。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没有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减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有关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1)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本人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股份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股份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减持股东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以上承诺均按照承诺时点的法律法规进行出具,实际执行中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办理。

  三、备查文件

  1. 减持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

本版导读

2018-12-05

信息披露